一、文件出台背景
推进我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含义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乡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有关检查监督等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对集中授权以及有关部门委托下放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督
县人民政府领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提出职权划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司法局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全面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提出行政执法主体认定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对赋权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行业培训和指导。
四、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置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实行乡镇派驻体制的行政执法机构,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规定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五、部门与乡镇执法协同机制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巡查时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处理权限分别进行处理。对于能够自行作出执法处理的,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对于没有权限不能自行作出处理的,必须立即向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应由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交办给相应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交办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