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烟花爆竹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火铳和礼花弹等制品;电子礼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者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
二、禁放时间和区域
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施放电子礼炮。禁止区域的四至为:
东:原殡仪馆至火车站以京广线为界,火车站至文胜路以一水厂东端为界,文胜路至城南路以林冲路往东100米为界;
南:城南大道以南100米为界(含新汽车站);
西:长丰路以西500米(含湖南神斧集团向红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全厂区);
北:县检察院新办公楼北端平行西至长丰路、东至京广线为界。
三、主要职责明确
县城管局是县城区禁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禁放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和专项考评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存储等安全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县城区烟花爆竹的运输和其他相关公共安全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责做好禁放的相关工作。荣家湾镇人民政府负责积极配合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禁放日常监管工作,并向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四、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
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经营主体在承办婚丧喜庆活动时,应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先行书面告知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劝导;难以阻止或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区禁放行政主管部门。
五、主要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局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放电子礼炮的,由县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施放电子礼炮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