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加强我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杜绝因违规装修产生的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安全管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禁止性行为
(一)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有水房间;
3.在承重墙上开门、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装修人开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县城管局批准。
四、登记备案管理
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公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由其装修人向县住建局申请登记备案。
其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由其装修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具体如下:
1.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房屋,由其装修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登记备案;
2.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但有房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房屋,由其装修人向房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3.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没有房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房屋,由其装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备案。
五、各单位职权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相关工程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县城管局负责全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巡查监管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将室内装饰装修纳入常态化巡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