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县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便于公众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政策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县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解读范围。除成立领导小组、转发上级文件等明显不需要解读的文件外,原则上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均应当进行解读。主要包括: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台的,或直接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规划方案;由县政府各部门制发或部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
第四条 解读原则。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五条 解读程序。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时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以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解读方案一经审定,各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解读文件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公开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条 解读内容。
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征求意见及起草研判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措施、执行口径、操作方法、重点条文详解、注意事项等)、创新举措(政策亮点、新旧政策差异)、下一步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惠民利民举措、关键词诠释、指定的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等。
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同时,应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七条 解读形式。
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八条 解读渠道。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统筹运用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服务热线、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公告栏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九条 解读回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解读单位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期间出现的新情况、群众反映的新问题,并针对性地开展跟踪研究,务求解读回应实效。
第十条 保障措施。
各单位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单位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策解读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