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督导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11-0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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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通知。

二、督导方式

督导工作采取座谈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召开片区座谈会。各片区座谈会参加人员为各市州民政局、公安消防支队分管养老机构的负责人、两家养老院的负责人(由各市州民政局确定)。二是现场抽取部分养老院实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查。每个市州抽查1家市级养老院,2家县级养老院。主要检查养老院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履职情况。

三、工作分片

第一片区:长沙、岳阳、株洲、湘潭、怀化

督导人员:谷小波、李永胜、曹俊

片区座谈会会议地点:株洲

第二片区:常德、益阳、张家界、湘西

督导人员:李海清、朱宽海、周岚

片区座谈会会议地点:常德

第三片区:娄底、邵阳、郴州、衡阳、永州

督导人员:刘海燕、贺榕、张建军

片区座谈会会议地点:衡阳

四、督导内容

(一)座谈会主要内容

1、听取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贯彻《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在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2、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实地检查主要内容

1、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民政部门是否对养老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否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火灾隐患整改。

2、检查养老院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

3、检查养老院落实党的十九大期间消防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养老院消防行政审批服务。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十三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7〕38号)要求。对需要办理相关许可的,要依法办理,切实把好源头关。对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配合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态度,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二)推动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贯彻《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督促养老院建立标准化、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消防设施技术改造和器材配置,建立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消防标准不需配置消防控制室的养老院,要设置值班室,落实管理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

(三)加强对养老院的消防安全检查。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养老院开展全面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尽快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指导养老院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物防技防措施的应用。

(四)强化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演练。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养老院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疏散工具,贴近实际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灭火救援职责,加强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结合养老院老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早发现、及时处置。

(五)强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督导检查结束后,各督导组认真总结各地主要做法,具体指出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并书面报省民政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

省民政厅联系人:谢娟电话及传真:84502246,

联系电话:15675149491邮箱:349620649@qq.com。

省公安消防总队联系人:李海清传真:88119818

联系电话:15802560387邮箱:674203304@qq.com

附件:督导检查人员联系方式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