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1-0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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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消防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湘消〔2022〕4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分类、归集、公开、应用、监督管理和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建设相关工作。

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将消防信用建设纳入社会统一信用建设规划,将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二章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分类和归集

第五条  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的对象为:

(一)社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下列信息:

(一)守信行为信息;

(二)失信行为信息;

(三)消防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等其他行政管理信息。

第七条  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年内经消防监督检查合格且未发生火灾事故的信息;

(二)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

(三)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

(四)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信息;

(五)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信息;

(六)在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工作实绩突出,有效避免火灾发生的信息;

(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第八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的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以依法对其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通报或核准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除了构成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社会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以及虚假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社会单位(场所)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或者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次数较多、影响较大的;

(十一)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二)社会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同一单位或个人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2次以上被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政处罚或连续3次以上被临时查封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四)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十五)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六)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七)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亡人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十八)社会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亡人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十一条  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消防监督执法系统数据,将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并保存执法档案,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并负责汇总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的公示、变更、撤回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确认并收集到信用信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公示:

(一)信息采集。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二)公示前告知。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信用主体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列入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移出条件。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被告知或者公告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作出告知的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或者公告期内未提出申辩的,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三)信息公示。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名单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确保收集和公示的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按照“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用信息的管理,一经公示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第十七条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主体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公示该信息的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自然修复(修复包括停止公示、退出失信惩戒名单等内容)。失信行为主体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失信情形和违法行为整改,并履行行政决定,且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时间满三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时间满六个月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主动修复。

失信主体失信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可以在线申请或现场提交修复申请。具体修复方式及申请资料参照信用中国《信用修复指南》执行。信用中国网址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

第二十一条  被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二十二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违法行为已整改以及已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意修复的,应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信用平台应及时向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推送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主体, 各级消防救援、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事项中,作为重要参考;

(四)将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信息作为授信参考;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并可对其进行信用提醒、提示约谈、警示约谈和行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在主管领域内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二)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四)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

(五)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主体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八条  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将认定的失信主体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向有关信用平台推送。各有关信用平台应建立相应失信主体名单,并向各实施惩戒、激励的各部门推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

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监管及惩戒措施,督促、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