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湘发〔2003〕2号、岳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机构编制归口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工作,事关重大。机构编制管理权只能归口、集中到机构编制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以各种形式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机构编制的决定权必须高度集中到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
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县编办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提交县编委或县委、县政府审批,由主管领导“一支笔”签发。除县机构编制部门外,县直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断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额不得突破。今后,除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全县不再增加新的机构和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只能在县内调剂解决。任何单位不得超总额分配编制,不得擅自超编制增加人员,不得混编混岗,不得将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借到机关顶岗工作,不准互相挤占或擅自转移编制,不准在编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要按照机构“撤一建一”和编制总量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所聘人员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财政性人员安置需要增编,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审定。
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三定”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个别单位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此外,政府工作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不分设(行政主要领导是非中共党员的除外)。
三、强化编制计划管理和进人审核机制,健全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严格执行负增长计划,逐步实现在岗人员数与核定编制数的总体平衡。每--初,由县编办根据各行政机关的空编数和事业单位的自然减员数,结合实际需要,核定全县-度新进人员的编制计划,报县编委和县委、县政府审批确定。-度编制计划由县编委分类别(师范类学生、非师范类学生、复员军人、军转干部、机关人员调剂等)、分阶段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人事等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人员结构的宏观调控,强化进人审核机制。今后,机构编制部门不能只批编制,还要根据编制提出进人要求;不能只管数量,还要管人员结构,要监督、检查是否按批准的编制和结构进人。凡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人,由县编办根据-度用编计划提出公开招考、选调的编制数和结构要求,报县编委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一起组织公开招考或选调(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聘用人员的,由编办组织调查,根据-度编制计划和用人单位要求,提出聘员意见,报编委集体研究。
要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人员、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对混岗、无编和擅自超编的人员,一律不纳入工资统发的范围,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工资、社会保障等手续;对未经批准,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核发职务工资。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相互监督,健全制度化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掌握编制与实有人数的变化情况,防止“吃空饷”的现象发生。
四、依法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制度,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落到实处。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执法,把经常性监督管理和-度审查工作结合起来,依法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对拟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还要对任期较长的法定代表人每两-实施一次任中审计。
五、大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机构编制管理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督促检查。要通过专项督查,了解机构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从全县各系统和乡镇聘请机构编制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要加大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凡擅自设立机构的,擅自新进人员的,擅自在系统内部逆向调整人员或将下属单位的人员借调到机关顶岗工作的,擅自在编外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县编办都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报告,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违规调入或聘请的人员予以退回,已经发出的工资予以追回。
中共岳阳县委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03-10-12
主题词: 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 2003-10-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