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编办   2022-07-0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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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和《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岳办发〔2019〕5号)等法规、政策和文件,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机制

1. 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管理乡镇、县直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2.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承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3.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管理机构编制工作。

二、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环节和审批程序

4.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的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四个关键环节及每个环节规定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机构编制工作。

5. 各乡镇、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委审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6. 县委提出权限外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等重大事项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7.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县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重要事项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三、严格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8. 县级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必须同上级保持基本对应,与市级机构设置有效衔接,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除中央和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9. 统筹设置县级党委工作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精简整合规范各类派出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从严从紧控制县级党政机构加挂牌子的数量,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全面清理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办事机构。

10. 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符合机构层级。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11. 从严控制机构设置。结合县党政群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合理整合或撤销职责重复、萎缩、消亡的机构。严禁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禁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从严控制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数量,确需调整、增设机构的,按“撤一建一”或“撤多建少”原则从严审批。

12. 切实减少部分领域的编制配备。凡撤销或整合机构、职责和工作任务减少的单位,以及退出行政事业单位序列的机构,均要相应核销或核减其编制。对职责未作大的调整、工作任务没有大的增加、或者增加的工作任务为临时性任务,或者内部尚有空编的单位,一般不得新增编制。

13. 严格年度用编计划管理。根据党政机构改革和省委编办、市委编办有关要求,及时明确控编基数。全县所有政策性安置、录(聘)用、选调等新进人员,均纳入当年用编计划。年初根据上年度全县自然减员以及各类编制余缺情况,在控编基数范围内,研究拟订年度用编计划报市委编办审核。

14. 严格乡镇、县直单位人员流动调配用编计划管理。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启动人员流动调配工作前,应向县委编办申请编制使用核准,申请内容包括:拟用编类别、结构、经费形式、数量和理由、现有编制和职数使用情况等。在人员调入、调出15个工作日内,调入、调出单位要分别向县委编办申报办理人员入编、出编登记手续。

15. 严格县直单位人才编制专户管理。落实各级人才新政相关政策,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按照“专项支持、岗位急需、从严从紧、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人才编制使用台账和人才基本信息数据库,规范人才编制使用程序。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从严管理,对引进人才自然减员或调离用编单位的,人才编制予以收回。

16. 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要按照程序和权限加大编制总量内调剂力度,并在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内,积极探索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调剂使用编制。切实将紧缺的编制资源向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倾斜,向公共服务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五、严禁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17. 严禁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18. 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中央省市县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选调各类工作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19. 严禁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20. 严禁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21. 严禁超计划使用编外人员。

22. 严禁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加强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23. 经批准发布的各乡镇各部门“三定”规定、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文件等,是各乡镇各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24. 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要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25. 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任何其他部门都不得干预。县直机关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明确具体机构编制事项,不得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绩效评估、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突破总量增加编制,坚决防止“三超两乱”。

26.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和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提出问责建议。

27. 完善机构编制部门同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开展机构编制联合督查。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巡察、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律从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