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收集、掌握隐蔽斗争和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负责掌握、控制、处置全县“法轮功“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分析形势,研究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信息、制定对策。
(三)抓好全县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组织全县公安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全县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组织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含农用运输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县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工作。
(八)做好全县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在管辖区域内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管辖区域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工作;做好全县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四)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五)分析全县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章制度,组织全县公安队伍建设、干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六)组织全县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全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督;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承办全县公安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管理分配全县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
(十八)管理全县林业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禁毒委员会、打拐领导小组常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