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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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2014〕2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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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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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公安部、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 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机动车检验改革落到实处,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改革措施部署推进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充分认识车检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意见》落实,确保车检改革取得实效。省、市级公安机关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贯彻《意见》工作方案。省级公安机关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请7-10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质检部门的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意见》落实具体措施,提出任务清单,建立每-会商、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7-10前,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质检部门印发贯彻《意见》工作通知,细化目标要求,明确部门责任和各项措施完成时限,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要深入宣贯培训。要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及时报道车检改革成效,集中曝光违法违规问题,引导形成良好舆论氛围。7-底前,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车管所长、查验业务骨干进行一次集中培训考试。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全体车管民警、查验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轮训考试,并会同质检部门对检验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加快检验机构建设 一要开展摸底排查。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主动开展摸底排查,从群众检车往返距离、检验站点分布情况、检验机构检测量、检测高峰时间段、检验站点周边交通拥堵情况、机动车增长趋势等方面开展调查分析,评估本地区检测量与检测能力是否相适应、检验站点分布是否科学合理。7-底前,要将相关调查情况通报质检部门,并报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可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要推动站点建设。要会同质检部门落实取消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规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大力支持按照市场需求和便民要求设置检验站点。鼓励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的地方多建检验站点,在距离市区偏远、群众往返不便的县市至少设立一处检验站点,方便就近检测。鼓励实行大小车分类检验管理,鼓励在城区利用机动车维修厂站等场所布建小型车辆检验机构,在郊县布建专业化大型车辆检验机构。 三要推动许可公开。要协调质检部门落实申办检验机构许可公开公示制度,对已受理的申请、已批准的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等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落实许可时限规定,对质检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要在5个工作内书面答复。要加快解决被许可检验机构联网上线等后续管理问题,方便检验机构及时开展检验业务。 三、坚决落实政企脱钩规定 一要组织脱钩清退。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检验机构脱钩清退工作专班,由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制定脱钩清退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完成时限、监督检查和纪律要求。各级公安交管、纪检监察、警务督察、人事、装财、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脱钩工作有序开展、落实到位。 二要开展集中清理。省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对本省(区、市)检验机构经营情况开展集中排查,向工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核对检验机构法人登记管理、参股人员、收入支出等情况,建立专门工作台账。7-底前,要将未脱钩的检验机构以及参与检验机构经营情况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9-底前,上报脱钩情况总结。10-1以后,仍未完成检验机构脱钩、清退的,要停办业务并严格追究责任,公安部将挂牌、挂网督办。 三要做好监督保障。要严格资金、资产核算清算和审计,保证公开透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出现腐败问题。各级公安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开展账务审计或审计清算,确保公安机关的权益不受侵害。公安机关人事、装财部门要认真研究脱钩后涉及公安机关人员安置、经费缺口等问题,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实现按标准全额保障。 四要严明纪律要求。脱钩后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安机关不允许再与之存在直接或间接财务隶属关系,不得从检验机构分利、收取管理费,不得将行政、业务等开支交由检验机构报账,不得向检验机构平调借用现金、实物或其他财产。公安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驾驶人协会、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等与公安机关存在隶属管理关系的社会团体,一律不允许参与举办检验机构。 五要清查驾校脱钩。要结合检验机构脱钩清退工作,将公安机关开办驾校问题纳入脱钩清退工作方案,一并组织进行清理,分别于7-底前、9-底前将工作情况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0-1以后,仍未完成驾校脱钩、清退的,要停办业务并严格追究责任,公安部将挂牌、挂网督办。 四、严格规范检验机构行为 一要统一管理制度。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主动商质检部门制定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统一培训教育考试制度,统一检验工作流程、窗口设置和公示要求。要会同质检部门推行检验机构星级管理,按照规范等级分级评定,被评定为优秀的,要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可适当增加最大允许检测量;对管理混乱、把关不严、群众投诉多的,要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二要规范检验秩序。要会同质检部门督促检验机构调整检验工作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全程免费代办。要商质检部门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要联合治安部门开展检验机构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调整监管模式。2014-底前,各地要一律撤回派驻检验机构民警,全面实行远程视频监督检验过程,远程核发检验标志,派驻在检验机构设立的新车登记服务站点的民警,不得办理核发检验标志业务(办理登记业务的除外)。新的检验标志式样将签注检验机构名称,自2014-9-1起使用。 四要严格重点车辆检验。要监督检验机构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检验,外廓尺寸必查,安全装置必查,公告与合格证技术参数必查,不得减少检验项目,不得降低检验标准。对已实行检验社会化的,可以提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按照经营服务型收费管理要求,实行大小车分类核算检验成本,根据成本合理调整重点车辆检验收费。 五、准确执行6-内免检政策 一要明确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内免检政策自2014-9-1(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期在2012-9-1(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期在2010-9-1(含)至2012-8-31(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期在2010-8-31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起,超过4-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二要明确适用车型。6-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面包车定义将在《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标准中明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予以标注。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内仍按原规定每2-检验1次。 三要明确办理程序。调整免检车辆申领检验标志程序,对6-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要方便群众办理。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在车管所、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主就近申领。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为路桥费、城市管理费等收费把关。已实现省(区、市)内异地检验的,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无需办理委托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办理免检车辆检验标志核发业务。对不符合6-内免检条件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要通过信函、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提醒车主按规定办理检验业务。 五要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 六要配合环保检验。经商环保部,自2014-9-1起,对《意见》规定6-内免检车辆同时免予环保检验,具体规定以环保部文件为准。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在新车登记环节为环保部门派员查验车辆环保关键部件提供便利。在车辆检验环节,要会同质检部门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机动车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黄标车等车辆检验,配合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 六、全面落实创新服务举措 一要落实新车免检。在新车注册登记时,对全部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工信部公告批准的免检车型免予上线检验。对免检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切实简化登记程序,推行使用PDA查验智能终端,推行同一受理窗口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实现“一进一出”业务大厅办结业务,避免让群众多次排队。 二要推进异地检验。要加快省级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要积极协调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快推进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为异地检验创造条件。已推行省内异地检验的,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控,每-分析通报异常数据,对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大幅增加、单办理量过大等异常数据,实时预警,重点核查。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各检验机构及检测线异地车辆检验情况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违规问题。 三要推行预约检验。2014-10-底前,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以及一等车管所所在地市要建设完成机动车检验预约平台,在具有2条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推行预约检验服务;-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要结合办理车驾管、交通违法处理、交通安全宣传等业务,告知、引导群众通过预约办理检验,提高预约检验占全部检验业务的比率。推行预约检验一律不准向群众另外收取费用。 四要落实延时服务。要督促检验机构落实周六、节假不停休、延时服务制度。同时,要合理安排警力,确保周六、节假、延时服务时段核发检验标志。节假工作安排,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当地检验业务量情况具体规定。 七、完善监管问责机制 一要加快联网建设。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于2015-5-1前在全国应用统一的检验监管系统。为保证监管系统如期推广应用,各地要督促检验机构按照《意见》和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2011)规定,尽快配备安装检验工位视频监控、采集、存储设备,与公安交管、质检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检验数据结果、相关资料照片、视频等信息。2014-底前,要完成省级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建设。各地要会同质检部门加快推进联网建设,为质检部门安装监管终端提供便利。 二要强化联网监管。要加强检验监管系统应用,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远程视频监管中心,负责审核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核发检验标志,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实时预警核查。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检验数据分析,每-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存在重点嫌疑的,要督办核查。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检验监管台账志,详细记录监管系统应用情况。对检验业务有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超过3个-未发现、核查、处理的,要追究监管部门渎职失职责任。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将定期通报检查各地检验监管系统应用情况。 三要定期联合检查。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暗访督查活动,抽调业务骨干,配备暗访设备,加强对车辆检验情况明查暗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警风监督员、新闻记者、社会群众等参加检查。要会同质检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2014-底前,要每-检查一次,形成大密度检查、严管态势。对检查发现检验机构存在《意见》规定6种严重违规情形的,要集中查处一批、撤销一批、曝光一批,坚决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规检验造成交通死亡事故、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构成犯罪的,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暗访检查及查处问题、追究责任情况,要及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四要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意见》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互联网建立违规检验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对反映违规线索,要逐条倒查,严格问责。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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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黄明副部长。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部纪委监察局、警务督察局、审计局、人事训练局、治安管理局 交通管理局、法制局、装备财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