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
你们好!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家庭的希望,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孩子和家庭的幸福。儿童出行,如果要与车接触,首当其冲的便是校车。各个地方的孩子都要上学,尤其是那些偏远山区,都要坐车,那么校车交通安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校车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出台的优惠政策创全省之先,目的只为了确保校车能够规范动作,良性运营。可事实上,有些幼儿园、小学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只看到眼“钱”,却无法确实保障儿童的乘车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专用校车。我县大力提倡和推行校园园主购买正规国标校车,可还是有部分私营园主使用普通车辆接送幼儿。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以上驾驶经历,-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校车。
事实上有些校园园主无视以上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依然明目张胆地驾驶校车,有些甚至是无证驾驶,待交警部门或者是教育部门来检查时,又会匆忙找来一个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前来顶包。以至于交警部门在为其办理校车驾驶资格时的名字是一个人,而实际上驾驶校车的又是另外一个人,孩子的安全交到这些人手中如何令人放心?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校车应当每半-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家长朋友们,请对照以上规定,检查您的孩子乘坐的校车是否符合以上规定,欢迎对校车管理进行监督。
家长朋友们,孩子的生命无价,交警部门对校车的监管处罚的力度是相当大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此我们倡议: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让安全与孩子同行,交警部门将严厉打击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得到家长们的支持和配合,联手筑起学生交通安全的长城,确保您的孩子健康成长。
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