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岳阳县司法局的工作职责
岳阳县司法局是岳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一,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局机关内设8个职能股室,下辖21个基层司法所、2个律师事务所、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个司法鉴定所、一个重症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对符合法定条件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工作。
7、监督、指导全县公证业务工作,管理公证机构。
8、指导管理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10、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岳阳县城关镇团结路6号
电话:0730-7620391
二、法律咨询
近-来,我局每-都要组织广大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和普法义务宣传员,义务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即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为广大群众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和提供法律咨询。另外,还可以通过拨打“0730-7641534”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三、人民调解
岳阳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全县各乡镇、村都设有人民调解组织,您可以就近选择您所在的村申请调解,也可以到乡镇司法所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具有简便、灵活、快捷、不收费的特点,近-来我县调解案件成功率达98%以上,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主要是调解民间纠纷,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就可以启动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是免费的,不会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起三十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律师服务
如果您需要律师的帮助,我们在这里给您提供参考。
一、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岳阳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
岳阳县现有律师情况事务所2个,执业律师15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按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当事人在咨询、委托律师过程中,可要求律师出示其律师执业证。对律师服务或收费等有异议,可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岳阳市律师协会、岳阳县司法局投诉。
您还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所获得相关的法律帮助。
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
主任:龚畅华
地址:县城关镇团结路司法局院内
电话:15343307777
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
主任:陈亚楠
地址:县城关镇东方路农业局西侧二楼
电话:13974081236
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
主任:李荣
地址:县城关镇团结路司法局院内
电话:13974015552
五、法律援助
如果您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向岳阳县司法局法律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将指派专业律师为您维护合法权益。
地址:岳阳县司法局院内
电话:0730-7641534
以下11种情况可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它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环境污染、公区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六、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大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七、公证服务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它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服务范围:
1、办理出国留学、移民、探亲所需的出生、生存、死亡、居住、学历、经历、婚姻、国籍、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
2、证明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转让;
3、证明遗嘱、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
4、证明收养关系成立、解除;
5、证明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资信情况、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6、证明招投标、拍卖、财产清点、开奖、物品封存等行为、事实;
7、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
8、证明文书签名、印鉴和期等属实;
9、各种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解除;
10、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房屋的赠与、抵押,商品房的预售、买卖、交换;
11、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借款、借用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及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
12、法律、法规规定的抵押登记事物;
13、其他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如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及与公证职能有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地址:岳阳县司法局二楼
八、司法鉴定
一、委托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三、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起30个工作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
四、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
主任:沈政
地址:县人民医院
电话:15907305899
九、法律援助窗口
服务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或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当事人
服务内容: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5个工作
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2个工作
服务费用:不收费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结果告知-指派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许可事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许可对象: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公民
许可条件:
1、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申请执业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符合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5、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6、健康状况证明;
7、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5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报市局复审-告知
三、许可事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
许可依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许可对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 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3、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11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报省司法厅复审-告知
业务咨询电话:0730-7663042
投诉电话: 0730-1234567
0730-763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