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政办函〔2017〕68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岳阳县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8
岳阳县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岳阳县委办公室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岳阳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县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务车辆,是指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由岳阳县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公车管理中心)保留的用于机要通信、公务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特种专业技术、调研接待和其他公务出行的车辆。
县公车管理中心是全县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
县公车管理中心在公务车辆数量或车型不能满足公务用车实际需求时,可租赁社会车辆。县公车管理中心租赁社会车辆时,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各车辆租赁从业主体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有偿使用、安全高效、文明服务”原则管理公务车辆。
第四条 全县已实施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需公务用车时,均须向县公车管理中心申请公务派车,不得租赁社会车辆用于公务出行。
县委和县政府正职主要负责人根据实物保障原则所使用的公务车辆,其编制纳入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编制,具体管理事务由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负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承担特殊机要、保密通信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专门用于县直机关与外单位之间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的专用车辆。下列情形,机要通信用车可在城区使用:
(一)省、市、县涉密公文的交换、传递;
(二)特殊机要密码、电报的传输、运送;
(三)其他机要通信工作需要。
第六条 应急用车是指专门用于情况紧急、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事项用车。下列情形,应急用车经批准可在城区使用:
(一)城区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
(二)市级及以上在本县范围内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间紧急、公共交通无法及时到达或携带重要材料的公务出行;
(三)全县性重大会议会务用车;
(四)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务应急出行。
第七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森林防火、人防、地震等专用车辆。主要用于满足使用车辆所载专业技术设备的特殊工作需要,其他情况禁止使用。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用车是指除执法执勤部门之外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专用于一线行政执法的车辆。行政执法用车只能用于执法人员在一线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作为应急车辆使用。
第九条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保障符合车改条件而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公务出行的车辆。
第十条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班子成员参加的重要调研、接待活动等用车。下列情形,调研接待用车经批准可在城区使用:
(一)市级及以上领导,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派出的检查、调研、调查、督查、视察团(组)保障用车;
(二)市级及以上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县市区来县的视察团(组)保障用车;
(三)县领导牵头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考察、签约及县领导参加的外事接待活动保障用车;
(四)县领导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保障用车;
(五)离退休干部重要集体活动保障用车。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车单位可申请公务用车:
(一)全县性的专项活动;
(二)防洪抢险或处置各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三)机要保密工作或其他专业技术性工作;
(四)重要公务接待用车;
(五)目的地在岳阳县以外执行公务,必须使用车辆的;
(六)全县性的下乡调研公务活动(调研目的地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的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七)赴市及以上或乡镇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
(八)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使用公务车辆的其他情形。
各用车单位工作人员出省公务出行,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由县公车管理中心派驻到有关部门并托管的公务车辆,负责保障相关部门的机要通信、城管执法、民政救助、残联救助等公务出行需求。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用车程序
第十三条 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科学安排公务出行,规范合理使用公务车辆。
县公车管理中心的各类车辆不固定使用对象。用车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司勤人员或专车,以提高公车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县直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公务活动,或共同参加省市组织召开的同一会议,以及用车单位多个用车人共同参加同一公务活动,符合用车规定的,由公务活动牵头部门或用车单位统一申报,由县公车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安排,以提高出勤车辆乘载率。
第十四条 各公务用车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1名审核员,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联络、审批等工作,并与县公车管理中心做好用车的定期审核、费用确认和费用结算等工作。各公务用车单位联络员和审核员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县公车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凡符合公务用车范围的申请,县公车管理中心凭申请信息派遣车辆;不符合公务用车范围的申请,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公车管理中心不得派遣车辆。
第十六条 符合公务用车范围确需用车的,由用车单位在计划用车时间的2个小时前(计划次8时前用车的,应于前晚22时前)向县公车管理中心提出用车申请,并根据公务活动实际需要,选择车辆类型,如实告知用车人、具体事由(涉密除外)、计划用车时间、出发地和目的地等信息。
公务用车申请采取网上预约方式(试运行期间,暂采取电话预约方式)。县公车管理中心根据预约情况和车况信息安排公务车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用车单位。
用车单位和用车人不得随意变更行程。县公车管理中心安排公务车辆后,用车部门因故不再需要公务用车服务的,须在计划用车时间的30分钟前取消预约。
县公车管理中心在用车单位计划用车时间,难以安排适当公务车辆的,由县公车管理中心与用车单位协商变更用车时间或车辆类型,以促进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高效运转。
非工作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县公车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提供公务用车服务。汛期、特别维护期等特殊时期除外。
第十七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收到用车预约后调配合适车辆。一般情况下,公务车辆根据计划用车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和特殊情形的应急用车,用车单位可通过电话方式紧急报请县公车管理中心调派车辆。县公车管理中心同意后,用车范围在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所调派的车辆应在10分钟之内赶到指定地点;用车范围在县城城区范围外的,所调派的车辆按所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应急用车任务执行完毕后,用车单位必须在1个工作内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县公车管理中心及其司勤人员要服从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切实保障应急公务用车需要。
第十八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到达用车单位或指定地点后,用车单位联络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用车确认单。用车人应在用车结束后,客观填写车辆使用情况信息并交由司勤人员带回县公车管理中心,以作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县公车管理中心应将存在违规使用本单位保留公务车辆、违规申报公务用车、超范围或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和租用社会车辆规避监管等现象的单位和个人,通报给县纪检监察机关,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公务用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公务用车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县域范围内(含岳阳市中心城区):360元/(限用车时长8小时、里程150公里),半按200元(限时长4小时、里程80公里)计算,不足半的按半计算,超过半不足1的按1计算;
岳阳市其他区域:460元/(限时长8小时、里程200公里),不足1的按1计算;
岳阳市之外区域:650元/(限时长8小时、里程300公里),不足1的按1计算。
凡实际用车超时限定时间、里程的,超过部分按20元/小时和1.8元/公里双重计算(不足1小时的计1小时,不足1公里的计1公里)。
县公车管理中心租赁社会车辆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公车管理中心可适当调整公务用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约登记、有偿服务”的原则,公务用车服务费用从用车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县公车管理中心按用车单位“一户一账”建立台账,由国库支付局集中划转支付,县财政局予以监管。
除县公车管理中心外,各单位不得报销或变相处理租赁社会车辆费用。同时,一经查实,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用车人财经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服务费用原则上每-结算1次,县公车管理中心可根据用车单位的用车量适当调整结算周期。
每-10前,县公车管理中心将各用车单位上-公务用车情况和服务费用明细及汇总交各用车单位确认,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统一结算和划转。
各用车单位收到县国库集中支付局结算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内将相关费用划拨至县公车管理中心专用账户。
第五章 公务车辆的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出行,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国家法定节假期间,除安排适量车辆值班备勤和应急执法用车外,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必须集中封存。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特殊公务车辆外,所有公务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在公务车辆车身上喷涂“公务用车”、“行政执法”和“应急用车”等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定位装置和相关软件进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要对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建立使用、加油、保养、维修、保险等台账。
县公车管理中心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和维修保养。县公车管理中心须每-核对各台公务车辆的加油余额,按需充值。特殊情形下,经县公车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或维修,由具体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内凭发票和审定单报销。
第二十六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对各公务车辆建立单独的运行数据库,并按-进行数据分析,数据异常时要及时加强司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公车管理中心管理的公务车辆,其购置费、维修费、保险费纳入县公车管理中心经费预算。
县公务中心公务车辆达到报废-限时,须按程序报废。
县公务中心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应以国产新能源汽车为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公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