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参照《岳阳市商务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岳阳市2021年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方案〉的通知》(岳商发〔2021〕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限期处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县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先检后收、应收尽收,加强对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全过程工作的领导,明确县域内超标粮食的收购、检验、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单位)及其监管职责。
二、收购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超标粮食处置机制,保护种粮农户利益,确保超标粮食与合格粮食的同步收购,做到超标粮食早发现、早申报、早启动,形成产、购、销的全程有效监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商粮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超标粮食的收购形成严密的“村组确认、乡镇审核、部门跟踪、企业收购”程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临田检测数据反馈给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超标粮产量监管溯源到村到村民小组,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警大队加强对粮食运输车辆监管,防止外县超标粮食流入我县。
三、收购标准、价格及计划
全县粮食收购全面实行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模式,对超出国家和省有关必检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收购。收购标准:镉含量指标0.2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其他质量指标执行国家稻谷三等标准;超标粮食收购价格:早稻124元/百斤,中晚稻129元/百斤。根据抽样调查情预计全县收购计划为:镉含量0.2~0.4mg/kg的超标粮食3000吨(其中早稻1500吨,中晚稻1500吨),镉含量0.4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2000吨(其中早稻500吨,中晚稻1500吨)。
四、收购定点及超标粮食粮权归属
根据本地粮食必检食品安全指标状况和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储库点。超标粮食收购库点定点县荣家湾粮库有限公司。定点收储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对镉含量在0.2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做到“应收尽收、先检后收、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保管、定向处置”等;要建立超标粮食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粮食产地、收获年度、供货方、收购或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数量、销售去向、出库时间及其他有关信息。
定点收购的超标粮食其粮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其性质为临时储备粮,其保管处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收购的超标粮食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专账保管。明确临储粮承贷企业为县荣家湾粮库有限公司。
五、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超标粮食的贷款供应与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县抓落实”原则。对超标粮食收购资金,县农发银行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农发银行相关信贷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明确的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对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县荣家湾粮库有限公司采取一次授信、放贷。信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粮食销售处置货款及财政补贴资金要全额回笼到县农发银行相关账号,相关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农发银行贷款,不得拖欠。
六、超标粮食财政补贴政策
超标粮食价差亏损负担比例按市级16%、县级84%的标准执行。因收购超标粮食而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超标粮食的数量和价格以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拍卖成交数据为准。
七、超标粮食补贴标准和拨付
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包括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贷款利息等以及所形成的价差亏损。收购费用参照最低收购价标准执行;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据实补贴。
(一)超标粮食在收购、保管、处置过程中产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定额损耗、贷款利息,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农发银行共同确认。县财政局负责将应补资金按季据实拨付到定点收储企业。
(二)超标粮食处置发生的价差亏损,市级承担部分市财政结算到县财政后,由县财政适时结算给定点收储企业;县级承担部分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农发银行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处置完成后的次月据实一次性拨付给定点收储企业。
八、超标粮食验收和处置
超标粮食的验收数量由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银行共同核定;超标粮食的质量由县商粮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超标粮食数量和质量的核定验收结果,报市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发银行备案。
镉含量超过0.4mg/kg以上的粮食,限用作饲料和工业酒精的原料,坚决杜绝流入口粮市场。定点收购的超标粮食,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商粮局通过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拍卖交易处置(处置出库前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超标粮食监管及责任追究
超标粮食收购实行全程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商粮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配合指定收储企业定向定点收购。各超标粮食定点收储企业是超标粮食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对其收购的超标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对超标粮食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速查处。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