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岳商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突出粮食入库管理,全面实行“先检后收”
(一)全面实行“先检后收”,建立粮食溯源制度。从2020年开始,全县粮食收购全面实行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先检后收”,在粮食收购时,粮食收储企业除检测出糙率、水分、杂质等常规质量指标外,还要使用快检设备对镉含量进行检测。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在收购现场,按入库流程进行粮源登记,详细记粮食生产信息。
(二)推行稻谷分级管理。全面实施《基于镉含量的稻谷分级收储技术规程》(DB43/T1577-2019),收储企业在收购环节必须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分仓储存、分类处置。
(三)实行地方临储收购。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对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县级政府必须组织临储收购,做到应收尽收,牢守住种粮“卖得出”的底线。超标粮食原则上在收购结束后半年内处置完毕,处置价差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退坡政策”执行。
二、突出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规范操作流程。规范粮食收购、在库保管和销售出库操作流程,落实好每年春、秋季两次储粮安全大检查,执行好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测及检测报告随行制度;实行不合格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特别是镉合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向县商务粮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严格地方储备粮管理。落实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制度,严格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六)防范重点风险。落实《湖南省粮食收购入库、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必检项目》,将稻谷镉含量指标作为出入库必检项目,及时处置不合格粮食,杜绝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突出超标粮食管理,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七)严格超标粮食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出台超标粮食管理办法,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员制度,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全程跟踪,负责统计进度、监督出库、协调处理纠纷等。
(八)强化定点处置机制。对镉含量在0.2mg/kg以上的超标粮食,只能用作饲料和工业原料、不得转卖和转作他用。
四、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九)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从生产到消费、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把耕地质量、粮食种植、粮食收储、市场流通等四个关口;强化技术支撑、超标粮食管理、监督检查、资金保障、责任落实等五项措施。
(十)加强原粮监管。严格落实原粮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索证检验、出库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严禁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十一)加强粮食加工经营监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十二)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食堂等重点场所粮油督查和抽检频次,严防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政策性成品粮、“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粮油质量进行抽检。粮食交易市场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粮食质量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构建粮食质量安全防线。
(十三)加强超标粮食的处理。对经检测超标的政策性粮食,按有关规定实施定向销售,采取封闭式管理。对进入口粮市场的粮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实行强制检测,超出标准的,要采取查封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超出国家质量标准不宜食用的黄粒米,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十四)主动履职尽责。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粮食质量安全相应监管职能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形成粮食质量安全全程闭合无缝管理,确保全县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各个环节无衔接、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