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优化临时救助程序,确保临时救助更加精准、及时,确保救助资金运行安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岳阳市民政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岳民发〔2019〕1号)和《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2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的与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如下原则: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意外事件(火灾、无第三方责任人交通事故、各类地质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指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种和罕见病种范围认定的疾病)或通过县级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等困境儿童家庭、重度残疾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1.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2.因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有责任方进行赔偿的;3.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4.经查证同一事例已享受工会、救灾、优抚、医疗等其他救助的。
三、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1.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全县每年临时救助资金的总金额包含中央、省与县本级配套资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按上一年度统计户籍人数为基准,根据乡镇困难程度、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平时绩效情况,结合当年的资金总量合理确定每一个乡镇当年的临时救助限额。临时救助资金不直接下拨到乡镇、办事处,救助资金在第一季度按基数标准的70%分配到各乡镇、办事处,剩余的30%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乡镇、办事处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的临时救助,各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必须在县民政局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限额内使用,超过部分县民政局不予以确认发放,由录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必须按要求和标准预备一定的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紧急性突发事件的救助。
2.救助方式。临时救助由乡镇负责实施,对象申请后,乡镇民政办按政策要求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每月底确认发放名册后,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推送至财政部门“一卡通”发放系统发放。县民政局原则上不单独受理个人申请的临时救助,领导批示件和特殊情况受理后,转交乡镇民政办按程序进行救助。对救助对象直接来局请求救助的,局相关工作人员应与求助对象充分沟通,并将救助程序和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求助对象,对拒不接受劝告的对象,由乡镇民政办负责接回。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民政办要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每个困难家庭一年内因同一原因临时救助不得超过2次。县直有关单位和驻县相关单位的临时救助由单位驻在地乡镇民政办和主管机关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办理。
3.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一般性困难给予不超过我县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的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发生无第三方责任人的亡人事故、因重大灾害造成较大损失和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后自负部分费用仍然巨大,救助资金超过当年低保标准6倍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乡镇民政办负责办理,县民政局审批。
四、临时救助程序
(一)个人申请。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低保、特困人员、残疾等证件(复印件);2.临时救助申请书,填写《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4.一事一议救助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相关会议资料复印件;5.申请救助对象本人的“一卡通”银行账号。
(二)审核确认。当年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办事处按程序负责审核确认。乡镇民政办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救助金额在当年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救助对象及时录入救助系统审核确认。对“一事一议”救助,乡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报告,由县民政局确定救助金额,费用从预算到乡镇总金额中扣除,程序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办理。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民政办要在签署意见和说明理由后备案,并将申报材料及时退还申请人,告知其不符合救助的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资金发放。符合救助的对象审批通过后,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要确保申请对象人卡一致,并通过“一卡通”校验,每月底前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紧急性突发事件救助亟需救助的,使用备用金由乡镇民政办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备用金、乡镇财政本级配套的临时救助资金由乡镇民政办通过银行打卡发放。救助名单根据要求各乡镇、办事处每月在政府门户网和村(居)公示。
五、组织实施
1.为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民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社会救助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规划财务股、机关纪委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2.县民政局对乡镇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临时救助精准度和资料按10%比例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纳入年度民政重点工作评估,根据考评情况安排下年度各乡镇的临时救助资金限额。
3.各乡镇、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乡镇民政办要建立纸质档案,对临时救助对象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明、佐证材料、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
4.各乡镇民政办应严格按照“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和我县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简化救助程序,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权益,使我县的临时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此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岳阳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