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相关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精神,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印发之后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起3-内免征残保金;属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印发之前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起未满3-的,免征剩余-份的残保金。
二、征收方式与标准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当-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二)其他用人单位(含中央驻湘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下同)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征收,其应缴纳的残保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上--平均在岗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
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上-度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3-1—4-30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度职工总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应缴纳残保金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
(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应先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龄、有就业愿望;
2、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3、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与征收
(一)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汇总核定数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扣缴。
(二)其他用人单位于每-15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时,应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核定书。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
五、入库退库规定
(一)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残保金,10%为省级收入,90%为市县收入,市县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市州财政部门确定。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保金原则上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办理,按规定的预算科目(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和级次开具税收票证,就地缴入国库。
(三)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残保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六、其他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缴纳的残保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保金的征管费用,省本级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由省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市州、县市区级,由财政、地税、残联共同确定。征管费用主要用于残保金征管工作执法培训、资料印制、宣传、设备购置与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起施行,2015-1-1至施行期间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参照本通知执行。此前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应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