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湘残教就字〔2023〕10号)
来源:县残联   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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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区县市残联,各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

  为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质量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31日

  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DB43/T2362-2022)和《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接湖南省残联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任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养服务机构)。

  第三条  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残联按照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定及规范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托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证书或牌匾的活动。

  第四条  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等级评定结果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

  第六条  省残联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申报等级为4A、5A的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市级残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托养服务机构申报等级为3A的评定,负责申报等级为4A、5A的托养服务机构资格初审。

  第七条  托养服务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持续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或寄宿制托养服务6个月以上;

  (二)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DB43/T2362-2022)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等级评定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通常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评定

  托养服务机构自评合格后,向属地市州残联提交《湖南省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3)。

  (二)资料审查

  市州残联对托养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托养服务机构申报4A、5A等级的,须经市州残联初审通过后,再上报省残联。

  (三)组织评定

  等级评定由各级残联自行组建等级评定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申报机构等级,出具等级评定结果。

  (四)结果公示

  各级残联应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后由组织评定残联进行公布(3A等级评定结果应向省残联报备),并授予对应等级牌匾。等级牌匾样式由省残联统一规定(附件4)

  第九条  申请评定的托养服务机构对资格审查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负责评定的残联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残联应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必要时可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条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省残联每年对3A等级托养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托养服务机构经复评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取消其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在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求参评托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托养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托养服务机构首次申请评定等级为3A。

  托养服务机构首次获得3A等级满三年后方可申请4A或者5A等级。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向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托养服务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获得评定等级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悬挂非有效期内的牌匾。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团队可由残联组建,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定团队由3-5人组成,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残疾人托养服务督导优先;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管理、托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并经等级评定培训;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四)具有社会工作、特教、康复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十六条  评定团队成员发现有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后经举报或发现被证实的,取消参与评定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托养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评定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已取得评定等级的托养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残联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存在虐待残疾人行为,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各级残联在残保金中列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参评托养服务机构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已评定的等级在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