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订本县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订审计业务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了下列审计: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接收的国外援助项目、贷款项目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县政府及县直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决算;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系统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事项。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五)组织开展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向上级审计机关、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受县委、县政府委托,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全县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