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审〔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和审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岳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和审定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审理和审定的审计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上级机关交办项目。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组所在部门(以下称业务股室)复核、法规审理股审理、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
(一)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
成员编制的审计工作记录及所附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进行审查核定,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业务股室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文书及相关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法规审理股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对审计项目承担股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出审理意见。
(四)局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组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以及审计项目相关资料进行集体审定。
第二章 审计组组长审核
第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第五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主审等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附件1)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审计工作底稿审核意见栏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认真整改上述(二)、(三)审核意见指出的问题,直至予以认可。原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予以保留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七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形成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附件2)。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并签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必要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以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作出下列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处罚符合审计听证要求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起草有关审计听证文书,承办审计听证相关具体事务。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六)警告;
(七)通报批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对依纪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第三章 业务股室复核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股室复核:
(一)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
(二)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三)审计决定书;
(四)审计处罚决定书(含审计听证材料);
(五)审计移送处理书;
(六)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七)审计实施方案;
(八)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附件3)、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业务股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经股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复核意见书(附件4):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复核意见修改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法规审理股提交下列审理材料:
(一)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二)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四)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书面说明,或者本条第(四)项有关征求意见对象无书面意见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履行法定审计程序及审计流程相关的材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等文书及其送达回证,审计组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等;
(八)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记录及其证据;
(九)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法规审理股认为审计组所在股室提供的审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股室立即补送有关材料。审计组所在股室不能及时补送有关材料的,法规审理股可以中止审理,退回审理材料。
第四章 法规审理股审理
第十六条 法规审理股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主要审理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法规审理股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沟通。
必要时,法规审理股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法规审理股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法规审理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法规审理股应当自收到审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审理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法规审理股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附件5),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审理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审理股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法规审理股应当及时将审理意见书连同审理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股室。
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根据审理意见补充重要审计证据、修改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并在收到审理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附件6)送交法规审理股。
第二十二条 法规审理股应当规范审理行为,合理组织安排审计项目审理,及时做好审理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及时书面提请召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附件7),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局班子成员、法规审理股股长、审计执行股股长、办公室主任、审计组成员及审计组所在股室的股长;预算执行审计、其他行业性审计等项目,其牵头、参与业务股室负责人均应当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按项目类型邀请同类业务股室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特约审计员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由受委托人主持的,受委托人应当及时向局长汇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提交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且应在审计业务会议前24小时将报告分发至参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二)审计评价和建议是否恰当;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界定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审计业务会议重点讨论及审定: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较大异议的问题、审理意见与业务股室意见存在分歧的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做好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会议决定起草业务会议纪要(附件8)提请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形成审计文书审批签发稿,按规定程序签发。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等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章 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三十条 法规审理股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要问题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股室负责人在实施和审核、复核审计项目过程中,对所负责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2.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格式)
3.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式)
4.复核意见书(格式)
5.审理意见书(格式)
6.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格式)
7.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呈批单(格式)
8.审计业务会议纪要(格式)
附件1
审计工作底稿
索引号:(按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顺序填列) 第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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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事项 |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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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 |
编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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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号底稿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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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当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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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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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签名) |
审核日期 |
附件: 页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该底稿后。]
附件2
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会议记录
第 页(共 页)
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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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所在股室 |
股室负责人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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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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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参加人员 |
记录人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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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 |
(签名) |
主审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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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情况及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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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审计组讨论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事项情况及其结果) |
附件3
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审计项目名称:
序号 |
审计工作 底稿索引号 |
工作底稿内容(名称) |
审计实施方案 所列审计事项 |
审计报告 对应问题 |
1 |
(按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顺序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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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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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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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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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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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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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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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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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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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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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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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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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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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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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审计组长: 制表人: 制表日期:
附件4
复核意见书
第 页(共 页)
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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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所在股室 |
现场审计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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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长 |
主审 |
||
股室主要负责人 |
(签名) |
复核时间 |
|
业务分管局领导送审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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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事项 |
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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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对于审计目标未实现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对审计组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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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对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部分未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对审计组提出整改意见。以下复核事项比照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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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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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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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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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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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审计对象、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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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附件5
审理意见书
岳县审审理〔20**〕**号
****股(中心):
根据《岳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和审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股(中心)**** 年**月**日提交审理的****审计项目,从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审理。我们认为,该项目审计工作基本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但也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为此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 **** **** ****(按审理专题逐项反映审理意见)
根据《岳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和审定实施办法》的规定,请于收到审理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制作《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书面反馈对上述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
审理人员(负责人):(签名)
分管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关于岳县审审理〔20**〕**号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项目审理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问题
**** **** **** ****
二、关于****问题
**** **** **** ****
**** **** **** ****
(以上根据审理意见逐条回复采纳的具体情况,未采纳的说明具体原因)
审计组组长:(签名)
股室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7
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呈批单
审计项目 |
现场审计起止时间 |
|||
审计组 所在股室 |
股室负责人 |
|||
审计组长 |
主审 |
|||
关于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请示 由我股(中心)负责实施的****项目已经法规审理股审理完毕,我股(中心)根据审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了修改,现根据《岳阳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和审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对该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 ****股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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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管 局领导意见 |
||||
法规分管 局领导意见 |
||||
局长 意见 |
[说明:此件一式两份,法规审理股和审计组所在股室各执一份。]
附件8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年**月**日)(签发日期)
****年**月**日,****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 ****等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进行了审定。**** **** ****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决定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计项目
(一)**** **** **** ****
(二)**** **** **** ****
二、关于****审计项目
(一)**** **** **** ****
(二)**** **** **** ****
**** **** **** ****
(就主要议题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
岳阳县审计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