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对审计职能定位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审计创新发展、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鼓励创先争优、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湖南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完成的所有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的评选。
第三条 每年5月前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等奖主要用来奖励具备重大成果、重大影响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审组,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评选工作。评审组由法制股牵头并负责日常工作,组成人员为办公室负责人及各业务股室选派1名业务骨干。初评结束后,由法制股提请局党组审定。
第六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成员不参加对本股室、本人主审的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直接实施,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的年度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规定时间前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
第八条 参评的优秀审计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成果突出,揭露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涉嫌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线索以及体制机制制度问题;
(四)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整改的成效明显;
(五)必须有审计成效和创新的加分事项,且审计质量评分原则上不低于85分;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一)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计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规定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审计机关或者审计人员弄虚作假,修改审计文书及其资料的;
(五)局党组认为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各股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评选条件,择优推荐项目,并对参评项目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评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法制股,包括:
(一)审计项目档案案卷;
(二)未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及领导批示采用情况,移送问题线索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
(四)优秀审计项目自评分表;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法制股收到各股室推荐的项目材料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有审计成效及创新加分等不符合条件者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照本文件所附的审计成效及创新评分标准、《审计质量考核办法》所附的审计项目质量评分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法制股可每年参考上级评比标准适时调整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对获奖的优秀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审计人员、业务股室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各股室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真实完整。凡在组织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优秀审计项目资格,对申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人员在优秀审计项目评比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审计成效及创新评分表 |
|||
项目 |
内容 |
评分依据及理由 |
得分 |
一、揭露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含涉案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况(25分) |
县级、市级和省级审计机关移送审计事项给相关部门处理,并有处理结果的,得10分,没有处理结果的,得5分;移送案件线索的,得15分;移送案件线索的涉案人员为审计机关同级或以上级别人员的,另加3分,低于审计机关级别的,得1分;有被移送者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结果的,分别另加3分、5分(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立案的,不视为有结果;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可视为有结果;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的、法院正在审理之中的,可视为有结果)。 说明:1.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涉及人员级别以最终查处的涉案人员的最高级别为准; 2.移送2条以上案件线索的,可等同于移送案件线索的涉案人员为审计机关同级或以上级别人员; 3. 一个案件事实涉及多个涉案人员,均作为一个案件线索,按最高级别涉案人员得分,一个案件中的责任人既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又有给予刑事处分的,只按高分计算一个得分;一个涉案人员不同性质、不同案件事实的行为,均作为一个案件线索得分; 4. 人员级别按任免机关证明材料认定,无证明材料的按其他人员认定;5. 对于审计机关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线索,按70%的分值计分。 |
|
|
二、查出主要问题金额(15分) |
县级、市级和省级审计机关查出主要问题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5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的,得10分;超过上述标准50%以内的,另加1分,超过上述标准50%以上100%以下的,另加3分,超过上述标准100%以上的,另加5分。 查出的非金额问题,每项(类)得2分(其他记分项中已计分的,不重复记分)。 说明:1.主要问题金额包括: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决定书确定的应上交财政收入、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应归还原渠道资金的金额合计数(没有达到标准金额的,按80%计分);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决定书或其他审计文书,已上交财政、已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已归还原渠道资金、核减投资额、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的金额合计数(包括移送案件线索后被司法机关查处的金额); 2. 统计口径与审计统计报表中审计处理处罚的同名指标或者移送处理的相应违规金额指标一致; 3.县级、市级和省厅查出主要问题金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的,可直接记满分。 |
|
|
三、揭露制度体制机制问题(25分) |
1.揭露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重要问题,并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反映的,1项得5分,最多得10分(以审计要情、审计要目、专题报告等为载体,每项得5分,仅将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送领导批示的,每项得4分); 2.向本级政府主要部门、下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反映的,1项得4分,最多的8分(以督促整改通知、审计信息等形式为载体,每项得4分,仅以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为载体的,每项得3分); 3.在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向被审计(调查)单位揭露制度体制机制问题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4分; 4.被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批示的(不含圈阅),得3分(只计算1次)。 说明:揭露制度体制机制问题是因综合多个项目情况反映的,在计算该大项总得分时,应扣减3分。 |
|
|
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15分) |
审计报告中揭示和反映财政、金融、“三资”等方面重大经济运行风险或者安全隐患问题的,一项得3分,最多得9分。相关问题向审计机关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反映并得到认可的,另加3分;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书面反映并得到认可的,另加3分;向审计机关同级相关部门、下一级党委、人大、政府书面反映并得到认可的,另加2分;向被审计单位和其他单位书面反映并得到认可的,另加1分。 说明:1.综合多个项目情况反映的,有关书面材料中引用项目情况、案例的,按上述相应层级加分值的60%计算加分; 2.有多个反映,并得到多次批示、认可的,只计算1次; 3.其他计分项中已计分的,不重复计分。 |
|
|
五、完善体制机制制度(15分) |
1. 审计机关的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有关规定、政策措施的,每项得2.5分,最多得分为5分; 2.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了有关规定、政策措施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分为4分; 3.被审计(调查)单位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的下级党委或者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定、政策措施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分为3分; 4.被审计(调查)单位根据审计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定或者出台加强管理措施的,每项得0.5分,最多得分为3分。 |
|
|
六、审计创新(5分) |
1.编写了AO应用实例的,得2分,AO应用实例和计算机审计方法获省厅表彰的,另加1分; 2.审计实施方案符合审计准则第57、58、72、73条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得2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得1分,指导性和操作性一般的,不得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