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审委办发〔20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央、审计署及省、市有关审计整改工作部署要求,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情况通报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的问题,以及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示、交办的审计整改事项,进行纠正、处理、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和结果。
第三条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承担监督检查、协助执行审计整改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立审立改、真抓实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全县重大审计整改工作。县政府对全县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每年召开政府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第六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履行审计整改的检查监督责任,负责全县审计整改工作的督办、约谈、统计、通报、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既要纠正审计查出的具体问题,更要举一反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实现、目标要求,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及时,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第九条 审计整改要坚持立行立改、持续跟踪、建章立制的原则。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等整改文书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并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含电子文档)。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具体整改情况;
(三)已完成的整改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原因,后续整改计划、措施以及完成时间;
(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六)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清单;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对于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和事项,被审计单位要每3个月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准确把握问题定性,历史客观全面审慎做出审计结论、评价和处理,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
第三章 检查督查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建立审计整改汇总台账,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管理。将“问题清单”和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台账”进行对照检查,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要督促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要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加强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采用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无正当理由不采取任何推进整改措施、向县审计局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失实、对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等,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审计整改督促通知书》;
(二)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其进行督查;
(三)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书面报送县委、县政府和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
(四)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建议县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可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协助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牵头研究和安排行业性问题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每年要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根据县政府委托,将审计整改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县督查办要将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的审计整改事项,以及县领导在审计专题报告等审计文书中做出的批示,列为县政府督办检查事项,定期督办通报情况,对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应开展重点督查或专项督查。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分层次报告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报送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还需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委组织部。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县审计局负责汇总整改情况,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县审计局要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四)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县审计局要定期统计分析、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整改综合报告,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外,被审计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采用会议、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布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要完善与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县委巡察机构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问题线索移送、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审计局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审计局。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考核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要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县委组织部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同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三)县纪委监委要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要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派驻被审计单位纪检组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四)财政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审计整改不重视、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督查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又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审计发现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报告已整改到位的。
(四)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但承诺今后改正的事项,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予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故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提出问责建议,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监委、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事项应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岳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岳阳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岳阳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岳阳县审计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