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外包服务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外包服务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改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年度审核服务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复核、监督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三)负责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维护,专家遴选和培训。
(四)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业务认定范围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所辖行政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贸易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申请认定外包服务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应具备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准备申报材料。
(二)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认定工作网”(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复审企业不用重新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等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下列纸质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认定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审核认证:
1. 企业注册登记表;
2.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5. 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家(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6. 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证明材料。
(四)合规性审查。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随机抽取专家库内至少5名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五)认定。认定办公室对专家意见进行审议,并对专家有异议的企业进行核实或现场考察后,将拟认定技术先进型企业名单提交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六)公示。审查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认定,并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公布认定结果,同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获得认定编号。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七)核发证书。认定办公室统一印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受理并于5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解决。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已认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每年3月31日前在科技部“技先平台”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详见附件2),并将加盖公章的信息表和认定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认定办公室进行报验。通过报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报验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报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失效。
第十四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跨省迁移、合并、分立、转业、重组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等重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至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实,经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条件发生变化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当在被取消资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通过造假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通过造假行为获得资格的。
第十八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外包服务类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一)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I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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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研发及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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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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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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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5、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6、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7、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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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知识流程综合服务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二、服务贸易类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2.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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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4.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文化技术服务 |
|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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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区县(园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
二、指标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填写本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即湖南省**市(州)××区(县)税务机关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
1.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服务)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①软件研发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
③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①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③企业运营服务;
④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①知识流程综合服务。
2.技术先进型服务(服务贸易)业务类别:可选择多个,指:
(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②数据服务。
(2)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①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②工业设计服务;
③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3)文化技术服务。
①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4)中医药医疗服务。
①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四、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指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
五、附件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的各类国际资质证书。
2.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服务贸易收入明细表。
4.企业全部职工明细表(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其它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明等。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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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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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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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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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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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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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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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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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 |
□是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 □迁移; □其他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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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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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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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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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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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业务范围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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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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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技术服务 |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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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医疗服务 |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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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上年度 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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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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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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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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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企业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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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数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 的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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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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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总和 |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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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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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
万元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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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万元 |
上个自然年度内缴纳的 各项税金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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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资产总额 |
万元 |
年末资产负债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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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填报的各项数据及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我公司符合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 我公司不再符合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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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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