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县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公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及相关审批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再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
(十一)指导全县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三)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