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典型实事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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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岳阳县吉当丹肉夹馍店涉嫌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3月23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岳阳县吉当丹肉夹馍店现场正在营业,在其店内操作间冰柜中发现没有任何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面条,数量:15包。

  经查,当事人于3月份在淘宝上购进了40包上述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面条,作为店里销售的汤面原材料使用,进购价为5元/包,已使用了25包,库存剩余15包(已扣押)。没有直接获利,货值金额2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2.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上述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面条15包;

  2. 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二、岳阳县家有好味木桶饭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9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岳阳县家有好味木桶饭进行检查发现,岳阳县家有好味木桶饭后厨操作间的原材料货架上摆放有:湘西外婆菜(净含量:250g/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保质期:180天,数量:4袋。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过期食品系当事人于2026年3月26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共购入40袋,购进单价为2元/袋,主要用于制作店内菜品。因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时疏忽大意,未能发现该批食品在购入时已超过保质期。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使用其中36袋用于菜品加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及第十二条第(八)项:“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湘西外婆菜4袋);

  2.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