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典型实事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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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岳阳县云朵轻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岳阳县云朵轻食店卫生脏、乱、差,食品容器有明显霉斑,冰箱内食品未分类摆放,冰箱门框有明显霉斑;两袋(五个/袋)馒头无标示标签;同时有部分食品过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下半年开始在美团平台上开设网店从事轻食销售,今年由于经营者的长辈身体不适,特将店铺交给其亲家李某玮夫妇管理,两人对店内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导致卫生脏、乱、差,食品容器滋生霉斑。当事人陈述做轻食不需要使用已开封的生抽、巧克力味糖果、味精和鸡精,上述九种食品是在当事人餐饮操作间发现的,没有使用台账,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和容器污染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食品大部分未开封,过期后未使用在日常经营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

  1. 没收上述过期食品;

  2. 罚款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

  二、舒丽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4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岳阳县公安局,对岳阳县科技职业学院周边网络餐饮行业开展联合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舒丽正在向该校学生配送自行加工制作的盒饭。本局执法人员当即跟随舒丽至其加工制作场所(即其家庭住所)进行现场核查,舒丽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舒丽自2026年4月起,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设立餐饮加工场所。舒丽通过微信群发布供餐信息并接单,将制作的中餐盒饭配送至岳阳县科技职业学院面向学生销售。截至案发,舒丽以10元/份的价格累计售出盒饭400份。依据其供述及核算,每份盒饭获利2.5元,共计违法所得1000元。因舒丽系个人经营,故未建立销售台账。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舒丽的违法情节,决定县局责令舒丽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舒丽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