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典型实事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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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岳阳县细娥餐饮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岳阳县细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美团店铺名称为不止炸串(花甲粉、臭豆腐),平台内的商品“烤牛肉小串(30小串),标注使用的主料为牛肉,而在门店内发现该食材产品名称为“牛肉风味小把串”,配料表为鸭肉、腌制料、香辛料、辣椒红;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的另外一种商品“炸骨肉相连”,标注使用的主料为猪肉,而在门店发现该食材产品名称为“骨肉大串”,配料表为鸡肉≥65%、鸭软骨≥15%、饮用水、食用玉米。上述两类食品在美团平台的月销量分别是烤牛肉小串16串、炸骨肉相连17串。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法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属于经营惨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3月14日至3月31日经营额是450.4元。由于涉案商品销售后平台需抽成和商家补贴,获利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认识到错误,且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不予行政处罚。

  二、岳阳县榴小汐蛋糕店涉嫌经营霉变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4月20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岳阳县榴小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冰柜门框上有发霉的现象,且内有一小筐草莓表面已发霉。同时,在该店操作间货架上发现正在使用的紫薯粉已经过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霉变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紫薯粉2包、“盛大厨”紫薯粉2包(1包已开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