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岳阳县金穗小吃城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5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岳阳县金穗小吃城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发现该店操作间的操作台上摆放有三彩芝麻和土豆沙拉,其中一袋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第八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二、岳阳县寒野麻二鲜鱼自助火锅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4月10日,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岳阳县寒野麻二鲜鱼自助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厨房冰箱内存放有:已拆封使用的“金汤酸菜鱼风味调料”1袋;未拆封的“美味盐帮的带皮牛肉”3袋,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及第十二条第(八)项:ℼ禁止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过期食品(金汤酸菜鱼风味调料1袋、美味盐帮的带皮牛肉3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