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浏览量:1 | | |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具体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使用权取得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请补充填写)

房屋法定用途

□商业    □工业     □办公     □住宅

□其他                          (请补充填写)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备注:1、《承诺书》只在市场主体设立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

2、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成员;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全体经营者,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勾选其他项,请补充填写具体内容。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申请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所填报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填报具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如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和被征收范围内建筑物等依法不能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三、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已知悉国家有关法律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出现对相关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已阅读、知晓并充分理解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所申请的登记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涉及市场准入(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所规定的内容。

七、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