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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改办发〔2016〕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医改办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12-27
湖南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委《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就推进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湖南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大力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强化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在2016-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基础上,2017-,全省范围内全面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基本建立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服务规范、政策配套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签约服务主体
(一)明确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队伍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返聘公立医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身体健康的退休医师,特别是内科、儿科、妇科、心理精神、康复、中医等专业的医师,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参与签约服务;支持专家、名医作为家庭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诊疗服务。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提供,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和医师个人、退休执业医师、医生合伙人等执业者(团队)在城乡社区(行政村)设置家庭医生(全科)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行业管理范围,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
(二)实行团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采取团队服务的形式,基层医疗机构应组建由家庭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的家庭医生团队,有条件的地区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团队,经过培训后开展相关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其他专科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提供服务。发挥中医药服务优势,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并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和交通工具等。
鼓励县域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的内科、儿科、妇科、心理精神、康复、中医等专科医师与乡镇卫生院的(全科)医师以及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为农村居民提供签约服务。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签订服务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居民在充分了解签约服务内涵的前提下,自愿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的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个团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多人同时签约时尽可能选择同一团队,以便服务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签约周期原则上为l-(与医保-度一致),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另选其他服务团队签约。
(四)鼓励组合式签约。加强城市大型医院、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转诊对接,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基层首诊的基础上,签约居民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
三、签约服务的主要内容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服务项目内容进行细化优化,并在签约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一)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预约诊疗和转诊服务。签约居民可通过预约方式优先获得门诊或出诊服务。对超出家庭医生基本诊疗服务范围的需求,家庭医生应帮助其预约上级医院的相关诊疗服务;需要往上级医院住院的患者,家庭医生应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协调上级医院优先安排入院。
(三)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对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和评估,实施健康监测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方案,按需定期开展上门随访、健康评估、健康咨询、医疗护理康复、中医药“治未病”、远程健康监测等服务。
(四)家庭病床服务。居民中有病情适合在家庭治疗的患者,如老-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适合家庭治疗的部分职业病、精神病患者,肿瘤晚期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等,可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提供家庭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四、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一)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收取签约服务费,费用主要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列支,不向居民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将服务项目一起设计为服务包向签约居民提供,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确定签约服务包的项目内涵及个人支付、医保支付标准,规范签约服务行为。
(二)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签约居民提供的非约定服务,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优惠收费的标准应进行公示。
(三)发挥家庭医生控费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守门人的作用。
五、建立签约服务激励机制
(一)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居民积极利用签约服务。二级以上医院和有对口支援、业务协作关系以及医联体内部医院,要通过给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专家号源、预留床位以及开通绿色转诊通道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
(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三)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激励政策。扩大家庭医生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六、强化签约服务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签约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常见慢性病患病率、常见慢性病病人住院率、签约人群的医药总费用控制情况等)、签约居民续约率、签约居民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展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
七、加强签约服务保障
(一)强化医疗技术支撑。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
(二)构建信息互通平台。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建立微信群、QQ群等渠道,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发改(价格)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强化督导评估。各地医改办要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督导评估,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大力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每-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化工作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做好舆论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通过发放资料、播放宣传片、举办讲座、现场咨询、展板等方式,向全社会(尤其是老-人和慢性病患者等有显性需求的人群)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19印发
校对:尹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