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文旅广电局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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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 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广 电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使用县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 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 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 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 目服务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 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 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 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 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 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 化设施、旅游设施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 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 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 域旅游。

(四) 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 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 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和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 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 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 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 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 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 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八) 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 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 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 游产业发展。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 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 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 理。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 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对 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 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岳阳县文化走出去。负责 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三)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 理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 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 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 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 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 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 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七)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物等 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广电科技创新发展 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 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 访维稳、建议提案、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 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文化、旅游和广电行业 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和广电装备技术提升。

(二) 法规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电规划政策。拟 订全县文化旅游广电文物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文化、旅游、 广电、文物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文 化、旅游、广电、文物等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广电、文物领域 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办重要规范性文稿的撰写工作。开展法 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旅游、广电和文 物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广电、文物等 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三) 公共服务股(艺术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 电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 县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 并组织实施。统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县 文化、旅游和广电公共服务的工作,并推动相关公共服务的标 准化、均等化建设。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 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 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和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 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全县 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 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 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

(五) 产业发展股。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广电事业发展 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 对外及对港澳台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 责组织协调开展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承担全县文 化、旅游、文物等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承担相关产业统计工作 O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 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电事业与相关 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统筹指导和组 织全县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领域交 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 和纟戋路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 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 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 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红色 旅游工作。

(六) 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 市场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 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文化和旅 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权限范围内文化、旅游、广电 、文物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组织开展现场勘验、调研论证 、评审评估,承担审查、审批、送达、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 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 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管 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

(七) 文物博物股。拟订全县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藏品调拨、借用和交换工作。负责县级以 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 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审核或者申报馆藏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利用、维修等项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 建设和业务工作。统筹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 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并协助做好全 县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 组织协调并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和建设工程中的地下文物调查、 勘探及抢救性发掘工作。组织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 施。指导文物行政执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管 理全县流散文物,指导社会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组织指导 文物数字化展示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主 义教育基地工作和红色旅游发展工作。

(八) 传媒机构管理股。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承 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 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 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 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 发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 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督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工 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国家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实施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 大突发事件预案。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 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协调 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等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九) 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 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财务股。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广电统计工 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


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全县重点及基 层文化、旅游、广电、文物设施建设。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