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医院   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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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卫生局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岳县卫发〔2015〕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

通     知

 

全县各助产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存在思想认识不高、制度执行不力、责任履行不实、台帐登记不全、档案资料不齐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授权委托岳阳县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计划申领、季度分配发放;本县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汇总、审核、上报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提高签发质量;参与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核查鉴定;对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等工作。

各助产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内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和部分换发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配发与签发制度

制定并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包括: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证件领发保管、证件签发、印章使用、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与保密、信息管理等制度。

1、县妇幼保健院应当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签发数、库存数基础上,每季度向签发机构按号码顺序配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入库登记。

2、签发机构在领取证件时需带上季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供查验核对;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不得跳号;需按规定的表格,建立入、出库台帐记录证件流向,定期核查领取数、发放数、废证数和库存数,做到底清账明;建立首次签发登记本、换发登记本、废证登记本等。

3、首次签发机构在明显位置应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应提前告知并督促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

(二)严格把关办证流程和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站在社会治安管理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到《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切实规范流程、严格管理。签发机构对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但应为其出具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证明(或告知书)。对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不予办证,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签发人员要认真、严格审核办证资料,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对规定需查验与提交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真实。资料不全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首次签发流程。(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3)签发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4)用计算机录入、上传签发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对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无误后盖章并登记→(5)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签名领取、同时在首次签发登记本上签名。

2、首次签发提交证明材料

(1)《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申领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超时(超过6个月或以上)提交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申领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与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证明;

(5)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6)新生儿父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

对超时(6个月或以上)未办证且医疗机构不能查到出生病历或家庭接生等情况,要区别对待,严格把关。一是2008年前出生的新生儿无《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与病历等有效资料的,需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其他相关办证资料;二是2008年至2012年在乡镇卫生院分娩的,原则上必须提供住院分娩病历有效复印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病历资料的,可提供分娩登记本或住院登记本内的相关有效信息复印件,由乡镇卫生院加盖行政公章及院长签名证实,否则需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三是2013年元月以后,在医疗机构内分娩的,由接生机构签发并查验、收齐规定的相关办证资料。

4、家庭接生提交证明材料

本县家庭接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由乡镇妇幼专干、计生专干同时核实信息,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签名,并由辖区乡镇卫生院和计生办盖章证实,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核查出生情况报表,必要时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方可签发。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申领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新生儿父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

(5)接生(脐带处理)医务人员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

(6)接生人员的《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

5、补发程序与提交资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补发书面申请;

(2)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

(3)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4)由原签发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5)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出生医学证明》在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在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连同存根联一起存档。

6、换发程序与提交资料

因《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因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未被确认签发机构资格,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向岳阳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换发。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收回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完整原件,作废证处理;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三)严格落实废证管理与证章分开管理制度

1、签发机构在领取证件时需上交上季度的废证及《出生医 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

2、县妇幼保健院需做好废证的记录、保管与集中销毁,对废证率超过1%的签发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一个月整改到位;

3、《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当由专人分别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在核对出生证信息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作好专项登记,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四)严格落实保管工作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有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做到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时,应当立即封锁并保护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为废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告申明作废;一次性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医学证明》,应该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各签发机构要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办证时按要求查验审核、收齐资料,单个装订成份,按时间段或号码段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五)严格落实信息化工作要求

各签发机构要建立信息登记与报告,按时完成数据推送。自2015年8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在出入库当网络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表;在签发证书2内网络报告《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2015年9月起,按月推送上月数据,推送时间为每月3日前。每年2月18日前推送上年度补录和订正数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录入、存储、上传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永久保存。同时,各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责任,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业务副院长为分管责任人,签发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要安排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在编工作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印章管理分别确定专人负责。办证人员如有变动应先报县卫生局审批同意,县卫生局再通知县妇保院备案。对管理与办证人员统一组织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部门协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要与计生、公安部门相关科室紧密协作,沟通协调证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不规范的等情况及时反馈,并协同组织查处。

(三)加强监督考核。《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监管与年终绩效考核的内容。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每月对辖区助产机构督导检查不少于4次,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四)加强责任追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严格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办理,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文书、查验证件资料把关不严,出现违纪违规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追究单位分管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