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控建拆违工作通知如下:
一、理顺控建拆违工作体制
(一)成立市控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中心城区各区、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控建拆违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二)将市规划监察大队更名为市规划监察支队。市规划监察支队隶属市规划局,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具体承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区规划监察大队(中队)工作;负责违法建设举报的登记、接待,转告、督促各区落实。
(三)保障控建拆违工作经费。市财政要根据市中心城区控建拆违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度财政预算,保证控建拆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控建拆违工作职责
控建拆违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
(一)市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基层组织职责
1、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控建拆违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控制违法建设;组织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受理违法建设举报,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登记和统计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定期向市控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料;积极配合市规划局开展强制拆违行动。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向区规划监察大队(中队)报告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动态信息;配合区规划监察大队(中队)控制或拆除违法建筑。
(二)部门职责
1、市规划部门负责违法建设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各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组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
2、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的核发和违法占地建筑的认定,严厉查处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3、市建设部门负责加强施工许可和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及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查处无资质的建筑队伍,确保依法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4、市房地产部门负责严格私房发证和危房鉴定。对城市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筑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私房普查发证应依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进行。
5、市消防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与整顿,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处罚。
6、市公安部门负责控建拆违工作的治安保障,严厉查处妨碍、阻挠控建拆违工作的违法行为。
7、市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违法建设所涉及的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案件的查处,监督各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控建拆违责任体系
1、建立控建拆违工作领导负责制。市规划局为市中心城区控建拆违工作主管部门,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区政府(管委会)区长(主任)为本行政辖区控建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副主任)、规划监察大队(中队)队长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控建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
2、建立控建拆违工作包干责任制。按照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的全面覆盖要求,进一步健全区级负责人包干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干到村(社区),村(社区)工作人员包干到组,组工作人员包干到户的“四级责任网络”。同时,将各网络化责任区的范围界线和第一责任人的姓名、通讯方式、办公地点等信息,在该辖区内醒目地段予以公示。
3、实行控建拆违工作责任“四挂钩”。即做到控建拆违工作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提拔使用挂钩,与乡镇(街道)下拨经费挂钩,与基层规划监察人员的留用、调整挂钩,与村(社区)组工作人员的待遇挂钩,把控建拆违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实现控建拆违工作权、责、利相统一。
三、加大控建拆违工作力度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市规划局和市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控建拆违工作的重要性,揭示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查处和拆除违法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以“控拆结合、以控为主”为指导思想,建立科学的巡查监控体系。实现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群防群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坚决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力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三)加大查处拆除力度。对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城市环境污染等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重点查处以下七类违法建筑: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因征地、拆迁而抢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修建的;压占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响强烈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招商引资环境的违法建筑。凡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违法建设,在拆迁时一律不得给予补偿。
(四)加大疏导工作力度。控建拆违要坚持堵疏结合。要尽快完成市中心城区私房普查发证工作。努力改变建房模式,鼓励兴建小区或集中联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切实解决无房户、困难户的住房需求。加快村民居住点的选点规划,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控建拆违要坚持以人为本,确属危房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困难户或无房户,可由各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加大制度创新力度
1、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市规划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新增违法建设属实,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2、完善控建拆违“一票否决”制度。控建拆违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实行 “一票否决”。对没有完成-度责任指标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连续两-未完成责任指标的,要进行有错无为问责。
3、建立控建拆违工作奖惩制度。建立控建拆违与-度工作考评、国家公职人员评先评优和晋级相结合的奖惩制度。组织开展无违法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评比活动,对在防违、控违和拆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思想上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违法建设失控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控建拆违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发证,玩忽职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放任不管,或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受理不及时、拖延处理、纵容包庇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各级组织和部门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建房费用,国家公职人员顶风修建违法建筑、参与违法建设或为违法建设打招呼、说人情的,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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