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DR-2014-00001 |
岳县政发〔2014〕1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
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9-29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4-1-6
岳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
自住房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的管理。
其中新开镇、麻塘镇纳入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的管理参照《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园区、景区、铁山库区、重点工程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和其他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是指居住在上述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上拥有本村(社区)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上述区域范围内乡镇政府(管理处)应明确集体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县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自住房屋建设规划审批;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许可审批;县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村(居)民危房等级的鉴定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县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确认;县监察部门加强对建房资格审查、手续办理及建设的监管和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分为一、二、三类控制区进行分类管理。
一类控制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县城中心城区(东方路、天鹅路、长丰路两侧)和县荣湾湖、工业园、城南河、鹿角临港新区等重点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
二类控制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上述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县城市建成区(东抵林冲路,南抵城南河,西抵荣湾湖一期建设西边红线、长丰路,北抵环城北路)内的区域。
三类控制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一类、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分类管理规定。
一类控制区内禁止村(居)民自住房屋建设。住房困难的居民纳入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凡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在其提出申请后,统筹安排。有条件能就近调节安置房源的,在自愿前提下,可纳入安置范围;有条件统筹建设经济适用房或安置房的,可由乡镇政府(管理处)组织建设,用于解决本辖区居民住房困难。
二类控制区内严禁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外零散建设村(居)民自住房屋。村(居)民住房困难的,应安排在规划的居民区(点)内,采取公寓式住房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各乡镇(管理处)根据统计的村(居)民住房困难实际情况,制定-度居民区(点)建设方案,加大推进力度;对属D级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且无法安排进居民区(点)建设的,可在原址上按村民建房相关规定从严分批次审批,逐步解决。在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农民,可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内申请建房。
三类控制区内村(居)民建设自住房屋,应在规划的居民区(点)、自然居民区和原址上进行建房,此类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审批。
第六条 D级危房、倒塌房屋不能恢复重建的,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房屋在项目建设、拟收储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户主申请收购的,可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提前收购,收购资金进入宗地土地成本。
(二)城关镇、鹿角镇房屋所在区域近期不实施征收的,由乡镇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宅基地予以补偿收回。因灾房屋倒塌、D级危房不能居住造成生活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房地产部门应优先安排解决其住房困难,城关镇、鹿角镇政府应通过民政救助、安排解困资金等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收购后的房屋,由城关镇、鹿角镇政府组织对房屋进行拆除,平整土地,并负责收购后的禁违和土地管理工作,所收购的房屋及宅基地由乡镇登记并抄告县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在规划允许村(居)民建房区域内申请建房的条件:
(一)申请建房户的户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为本村(居委会)组户口,享有本村(居委会)组集体土地使用权,且-龄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房户;
2.2008-1-1之前,经批准迁入到本村(居委会)的村民,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已注销且原籍宅基地已被收回,取得迁入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且-龄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房户。
(二)村(居)民居住条件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村(居)民仅有一处住宅,因自然灾害倒塌,或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
2.因人口自然增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0平方米。
(三)凡有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赠予或将自留地(山地)出卖等情形的,均不属住房困难村(居)民建房的范围;虽已迁入户籍但未取得户籍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及2008-1-1之后迁入户籍的居民,其住房困难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逐步纳入城市居民住房保障范围解决。本村(居委会)乡规民约和其他专项规定更严格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村(居)民建房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困难村(居)民建房申请报告;
(二)初审表格,由县规划部门统一制作表格,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类解决原则指导申请人按类别填写;
(三)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五)村(居)民小组意见、座谈会意见、85%户主签名、对象公示;
(六)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限三层以上建筑;
(七)原住房照片、危房鉴定书或因灾毁房证明。
第九条 村(居)民建房实行-度有计划审批,具体由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村(居)民建房控制标准:
(一)有条件安排宅基地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申请建房户总人口超过7人(含7人)的,可按人均住房面积50平方米许可;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农民,可申请建设50平方米以内的偏杂屋;
(二)所建房屋高度每层不超过3.3米,架空层高度不超过2.2米,屋顶隔热层前后屋檐空高不超过1.5米。
第十一条 符合村(居)民建房条件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个人申请建房报告,填写《??乡(镇)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申报表》,递交《服从村(居)民建房管理承诺书》。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建房资格进行初审、在征求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内签署意见,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集体研究进行复审,应在5个工作内签署意见后报县规划部门。
(四)县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内现场查看和初审;初审结果符合建房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庭人口、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举报电话、限期完工时间和乡镇禁违办、村(居委会)组监管人姓名、电话等。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到县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在规划部门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县规划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内完成办证。三层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应按相关规定在开工前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过程中应当悬挂建设公示牌,乡镇应指定监管责任人;违反审批内容的,在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再施工。
(六)房屋竣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内现场验收,申请人应在验收后90内到县国土资源、房产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住房困难村(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点)建设、D级危房处置与重建改建”等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已确定实施的规划居民区(点)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的遗留问题,由有关部门集中会审,研究拟定具体解决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三类控制区建房,禁止违规毁林、挖山,占用耕地、水面,圈地打围墙;禁止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外申请建房;禁止通过出租(承租)、承包土地等“以租代征”方式违规建房;凡在近郊流转土地、规模经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均应依法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属低保户、“五保户”和原有房屋因灾倒塌,危房鉴定、报建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政策减免;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的危房鉴定应由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复核。
第十五条 在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关于对禁违拆违治违工作中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岳县办〔2012〕79号)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岳阳县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设自住房屋行政许可与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岳县政办发〔2011〕25号)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岳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建设自住房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1〕2号)和《岳阳县规划建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县政办发〔2011〕3号)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