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自资规〔2021〕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以下四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探矿权(含财政出资项目)转采矿权的地质勘查报告;
2.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市级发证矿山采矿权扩大范围的核实报告;
3.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达到中型规模以上,或省级发证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超过30%的核实报告;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
(二)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级发证的两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或缩小范围的核实报告;
2.矿山采矿期间资源变化量超过30%,但资源变化量未达到中型规模的核实报告。
二、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一)提交申请。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通过湖南省矿产资源在线申报系统(系统链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服务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核对;储量评审机构在接收材料后,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后方可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的内容及要求,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组织评审。省本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由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承担,市州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工作可由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备案(不含申请人修改补充时间)。需修改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完成相关材料修改或补充的,评审不予通过。
评审机构依据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及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标准。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四)结果公布。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出具书面评审结果,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评审及备案结果由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评审备案权限同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评审备案情况。评审备案完成后,矿业权人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要求汇交地质资料。
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参照执行。
三、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委托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对委托的评审机构未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评审业务。
(二)评审机构严格按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文件规定组织评审备案。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各评审机构实地核查数量不得少于本机构当年评审报告总数的10%。
(三)评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评审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和诚信考核,妥善保管评审备案相关资料,其考核结果作为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依据。
(四)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因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由储量评审机构上报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权、申辩权基础上,经核实后,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公示。
(五)做好矿业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衔接。
1.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时,不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但需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2.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要求、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根据评审的资源储量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办理储量备案。
3.矿业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因变更矿种或范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其他情形的,需提交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4.政策性关闭矿山闭坑地质报告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矿业权人申请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矿业权人名称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及注销登记,不再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何 荣;联系电话:0731-8999115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