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各股室、各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环保队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完善了各项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5-4-8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股
二、责任人
环境影响评价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四、审批范围
负责审批除国务院、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审查。
六、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申请批复的报告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份(报告表2份、登记表5份),资料电子版光盘1份。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七、办理原则、程序和时限
基本原则:坚持集体审查制度,成立岳阳县环保局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环评、污管、监察的领导、纪检组长、环评股长为成员,实行集体审查制。审查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周五举行审查例会。
程序和时限:
1.受理
①凡业主口头咨询的,由窗口负责人当场口头回复办理原则、程序、许可条件等。
②凡业主申报环评文件的,由窗口负责人进行初审,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受理,告知办理程序和时限;不符合条件的,决定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资料。
③凡业主持有可研文件(项目建议书)的,由窗口负责人进行初审,内容不完备的当场退回,并告知需补充资料以及办事程序;内容完备且无法律法规限制及选址无禁止性场地的需正式受理。
2.审查办理
①凡申报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评股直接办理,报主管领导核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含选址),经专家评审后,由环评股审查办理,报主管领导核准。
②凡只申报可研文件(项目建议书)的,须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项目,报局审查领导小组现场察看审查同意后再进入环评阶段,由上级审批的依法上报,由本级审批的,经专家审查环评文件后,由环评股审核办理,报分管领导核准;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评股直接办理,报分管领导核准。
3.时限
现场选址和领导小组审查须在受理后七内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稿>:报告书30,报告表20,登记表10(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环境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环境监察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四、验收许可范围
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
六、办理原则和程序
基本原则:局成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环评、监察的领导、纪检组长、环评股长、监察大队长及分管负责人、污管股长、监测站站长为成员,负责本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环境监察大队直接办理,并征求环评股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核准。办理时限为十天。由上级负责验收的项目,报组长审定后,由上级指定人员参加。
受理:一律由政务大厅受理,不得个人接受验收材料。业主提请项目验收的,须持书面验收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一天内转交环境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五天内监察大队负责人及企业监察责任人完成现场核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出“三同时”监察报告给业主,由业主委托监测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监测报告;不具备条件的,整改后再委托监测部门监测。监察分管负责人收到业主提交的验收监测报告后,两天内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十天内完成现场和资料审查。
办理:业主在验收小组现场和资料审核同意后,须及时向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出具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申请报告一份;
2.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6份;
3.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份;
4.其他需要申报的资料。
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程序在十五个工作内办结验收手续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及时公示相关内容。
七、项目验收中廉政纪律严格按照执行市环保局(岳环发〔2015〕4)文件执行。
三 环保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项目办
二、责任人
项目办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领导小组
成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坚持集体审查制度,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项目办、规财股的领导、纪检组长、规财股长、监察室主任、项目办主任为成员,实行集体审查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规模、工程变更、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运行制度
1.项目启动后,项目办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请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2.方案确定后项目办组织编制项目工程预算,规财股、项目办共同做好预算财审工作,财审结果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3.项目办组织拟定招投标、设备采购等咨询服务的初步方案,规财股参与设备采购询价。方案通过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报县纪委、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备案或批准。
4.因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大2万以上或需改变实施方案的,应按规定对变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办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根据实地情况、设计不符合要求需调整设计方案的,须通过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2)隐蔽工程覆掩前由项目办及规财、监察室现场签字验收认可。
5.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办及规财、监察室核实工程量及工程签证,签证单经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竣工结算书,规财股、项目办配合审计局审计。
6.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岳阳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局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四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法制股
二、责任人
法制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领导小组
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人事、法制、监察、环评、监测的领导、纪检组长为付主任、监察大队长、乡镇站所长、法制股长、监察室主任为成员,实行一星期一次集体审查。
四、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
五、权力运行制度
1.实行集体审查制,立案前定期召开案件审查会议。
2.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3.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下列原则执行:
(1)高位法优先适用;
(2)特别法优先适用;
(3)新法优先适用。
4.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6.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施《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7.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8.为保障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任何人无权随意减免行政处罚的数额。特殊情况的,需提交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所有降低处罚数额的案件,必须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由当事人提出合理的书面申请,承办部门填报《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减免审批表》,经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方可执行。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听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行政处罚案件终(中)结时,必须先填报《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登记表》,并将罚款收据复印件附后,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结案。
五 责任追究制度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事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无故不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准予核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报单位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应该追究责任的过错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室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1-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县管干部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