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7-05
2019年岳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1-1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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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3.4 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4.3 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保障

7.监督与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7.2 监督与检查

7.3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9. 名词术语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岳阳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岳县政发〔2015〕7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阳县城区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划分标准,实时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天气。大气重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健康。

以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根本目的,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参与空气质量指数评价的主要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缩短空气污染持续的时间,减小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1.4.2 预防为主,分类控制

尽量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性减排措施为主、强制性减排措施为辅的应急方案,针对不同的减排对象进行分类控制,谨慎使用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1.4.3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污染的程度采取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类控制。根据不同排污对象,实行部门分类管理,既坚持满足应急的需要,又按照部门职能,各尽其责。

1.4.4 加强预警,科学处置

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气象、环保部门建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县应急办成立应急专家库,有针对性的储备相应的应急技术,做到科学处置。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岳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县环保局长、县气象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对照响应级别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 职责

2.2.1 指挥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负责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向相关部门和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并更新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协助县工信局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限产减排应急保障措施。

县工信局:负责督促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应急保障措施。

县国土局资源:负责督促落实城区土地整理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场地和拆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以及城区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城区园林、绿化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和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的措施。

县交通局:负责督促落实交通运输施工场地、公路建设堆料场、取弃土场及粉尘扬尘运输车辆扬尘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应急保障措施。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措施。

县水务局:负责督促落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措施。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卫计局: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告知信息,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对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因素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制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上报指挥部发布;与县环保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委委宣传部:协调本县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3 专家组

县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重污染天气应对防范时,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县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1.2县气象局负责污染气象因素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发布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环境空气污染等级预报。

3.1.3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经预测,未来连续72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200,小于等于300时,发布Ⅳ级预警信息。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未来连续48小时内均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300,小于等于400时,发布Ⅲ级预警信息。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未来连续24小时内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400,小于等于500时,发布Ⅱ级预警信息。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未来连续24小时内出现城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大于500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县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状况实时监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数据、气象数据、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通过专家会商,预测污染发生强度、发展趋势、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将结果及时报告办公室主任,根据指令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渠道:蓝色、黄色预警信息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以指挥部名义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蓝色预警:由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黄色预警:由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经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报指挥长批准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经指挥长确认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电话、传真形式发布;对公众采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电子显示屏、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等。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3.4预警措施

3.4.1 Ⅳ级预警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知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3.4.2 Ⅲ级预警措施

在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讯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跟踪监测,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变化作出准确预测预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3 Ⅱ级预警措施

在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在岗带班制。环保、气象部门进一步加强预测预报,进一步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4.4 Ⅰ级预警措施

在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环保、气象部门严密监测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第一时间向公众更新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布Ⅳ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II级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低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跟进落实。

4.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分别按预警级别开展应急响应的指挥、督查、协调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和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措施、效果及存在问题。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启动Ⅳ级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

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县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县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4.3.1.2强制性减排措施

落实城区园林、绿地施工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止施工;增加城区主要道路洒水保洁频次;落实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车辆的覆盖管理,未落实防扬尘、防遗撒措施的车辆禁止驶入城区;及时对城区垃圾进行清扫、收集,保持道路清洁,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和树叶。负责监督城区及周边乡镇建筑工地裸露地表覆盖、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监督工地进出道路硬化及进出车辆清冼等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未建设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加强农村大气环境监督检查,禁止在农田焚烧农作物秸秆。(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负责监督城区及周边乡镇土地整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未建设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负责监督城区及周边乡镇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未建设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负责监督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交通建设堆料场、取弃土场及作业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未建设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4.3.2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单位启动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县政府新闻办,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接受呼吸道疾病治疗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县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县卫计委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4.3.2.2 强制性减排措施

禁止黄标车在城区范围内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加强一般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执法检查,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一律实行停产处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负责监督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大气污染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负责监督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落实限产措施,未落实限产的企业一律实行限电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负责落实城区道路机械化清冼保洁至少1次/天,保持道路清洁,控制道路扬尘;负责街道占道餐饮油烟管理,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出店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负责落实渣土砂石、基建材料运输车辆停止运输;负责监督城区及周边乡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作业。负责监督城区建筑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作业;落实停止房屋拆迁工作,防止拆迁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负责监督城区及周边县乡镇土地整理项目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监督城区及周边乡镇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作业。(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负责监督交通建设项目停止施工,加强建设工地、交通建设堆料场、取弃土场洒水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4.3.3 II级响应措施

II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单位启动II级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负责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运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县委宣传部,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对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协调县级政府网站、电视台、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并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宣传部)

落实中小学生停止室外活动、幼儿园学生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4.3.3.2 强制性减排措施

负责监督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大气污染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负责监督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落实限产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负责监督燃煤企业(燃煤发电企业除外)、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拌料站等粉尘排放企业停止生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冼保洁和洒水保洁至少各1次/天,落实城区路面全天保湿措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3.4 I级响应措施

I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落实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单位启动I级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负责编制提醒市民避免户外运动、室外作业和儿童、孕妇、老年人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的公众健康和疾病预防告知信息报县委宣传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呼吸道疾病预防、控制与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负责协调县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通讯单位发布县卫计局报送的公众告知信息,电视台、电子显示屏循环播出公众告知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落实中、小学停课措施。(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4.3.4.2 强制性减排措施

负责监督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大气污染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负责监督重点废气排放企业落实应急停产。(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厂监管制度,督促二氧化硫废气排放企业停止生产。(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负责启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速空气中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沉降。(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4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终止应急行动。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人员,值班电话:12369,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6.2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通信保障

建立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负责人、联络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资金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安排。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与演练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刊等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监督与检查

县环保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缺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周边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9.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也被称为AQI(Air Quality Index的英文缩写)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其数值越大,说明空气污染状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空气污染指数:也被称为API(Air Pollution Index的英文缩写),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空气污染指数的主要指标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三项。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

霾:也称阴霾、灰霾,是指原因不明的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霾的核心物质是空气中悬浮的灰尘颗粒,气象学上称为气溶胶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