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三立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钢结构喷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县环保局   2020-09-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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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评批﹝2020﹞40号

关于湖南省三立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钢结构喷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省三立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万吨钢结构喷涂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三立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在岳阳县荣家湾镇工业大道(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0号)建设年产10万吨钢结构喷涂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租赁湖南四化建高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空置的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18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机加工车间、焊接车间、喷涂车间、原料库存区、产品库存区及其他的辅助设施。项目以钢材为原料,经下料、折弯、冲压、钻孔、焊接、打磨、整形、静电粉末喷涂(喷塑)、粉末固化(烘干)、自然冷却等工序生产全金属结构智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南振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方面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雨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由岳阳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新墙河。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强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抛丸设施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浓度要求,厂房外,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外,无组织排放VOCs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焊接烟尘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1#)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喷塑粉尘经回收装置(大旋风回收、滤芯回收)收集后回用,处理后废气经20m高排气筒(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固化烘干废气经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3#)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引至3#排气筒排放,VOCs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相关限值要求。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项目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强化固废处置措施。按要求设置规范的临时贮存场所,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暂存,并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焊渣、焊接粉尘、抛丸粉尘、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喷塑粉尘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5.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1t/a、NOx≤0.5t/a。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自行组织或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经手人:刘岳荣                   2020年9月15日

抄送: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振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