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岳阳县兴创建材有限公司年利用15万吨废石加工机制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2-03-31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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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评﹝2022﹞10号

岳阳县兴创建材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年利用15万吨废石加工机制砂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岳阳县兴创建材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建设“年利用15万吨废石加工机制砂石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岳阳县长湖乡长湖村,占地面积6497.95m2,建筑面积3505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材料堆场、加工区、成品堆场、环保设施等,其中加工区内建设有一条机制砂生产线,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洗砂机及输送带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加工废石15万吨。项目以废石为原料,经进料、一次颚式破碎、筛分、二次颚式破碎、筛分、制砂、洗砂、脱水等工序生产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废石须有合法来源。项目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南永蓝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内容、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从环境保护方面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项目区域内的雨水及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收集后沉淀处理,用于场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后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沟收集,排入东侧的107国道的雨水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综合利用;车辆冲洗废水及地面冲洗废水经洗车槽底部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密封、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7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项目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要求与措施,做好危险废物的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管理,建设危废暂存库暂存;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外售;沉淀池底泥压滤后外售,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作为设备润滑油再利用。

三、依法须办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手续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四、建设单位应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须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规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测和信息公开。

 

 

经办人:许峰                2022年3月30日

 

抄送:长湖乡人民政府,湖南永蓝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