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2019〕19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6-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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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岳县环罚字〔2019〕19号

岳阳县湘北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07338283P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21226****

详细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中湘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冲天炉未规范设置排污口,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岳县环改决字[2019] 1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5月6日再次对你公司复查,发现你公司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16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