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 [2019 ] 14 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5-0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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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621663994851R

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刘立新

地址: 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4月3日上午十二点接群众投诉,岳阳县生态工业园湖南衡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路对面工业园区雨水管网有乳白色不明水体外排,经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排查,该乳白色不明水体是从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因分散水、钛白粉、丙三醇混合物翻缸,公司员工用消防水冲洗经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造成的。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 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9 ] 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9 ] 9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款结算专户

账号: 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环保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