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决字〔2023〕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6-2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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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决字〔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海油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岳阳县海岳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97696998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伟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岳荣新公路城东3公里处

  中海油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岳阳县海岳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运营期间油气回收型加油枪(1号油枪)集气罩破损,加油时油气收集不彻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4号)、《送达回证》及《陈述申辩》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及岳阳县分局意见,经案审会合议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