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3〕169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3-09-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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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3〕1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50631418F

  法定代表人:肖*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新开镇新开塘居委会第一组

  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6日,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未按要求安装二氧化氮转换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16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及第九条之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从重处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