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不罚决字〔2023〕4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1-0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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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不罚决字〔2023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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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麻*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大众村4

  2023115日省厅执法局联合省厅固废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煤的挥发分为42%、年最大使用量为16.62万吨,环评批复煤焦油产量为900/年,煤焦油实际产生量与用煤量不符且与环评差异大;煤焦油2020年转出量为2174.43吨、2021年转出量为1708.6吨、2022年转出量为1726.29吨、2023年转出量1778.76吨,煤焦油渣2021年转出量为120.67吨、2022年转出量为60吨,未查到2020-2023年煤焦油贮存量的环境问题。

  20231228日,岳阳县分局案审会就你公司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并结合办案单位意见,鉴于你公司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202312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字〔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经我分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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