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4〕63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8-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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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4〕63号

  岳阳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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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聂*峰

  住所:岳阳县长湖乡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材产业片区纬3路2号

  岳阳磊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自主验收过程中,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生产产能由环评批复的240t/h扩大至320t/h,生产能力增大33%,属于重大变动,涉嫌虚假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刘培林在职证明、刘培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2024年6月24日、2024年6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虚假验收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2024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DGR4000D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技术说明,证明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线生产产能由环评批复的240t/h扩大至320t/h,生产能力增大33%。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6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2,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