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决字〔2024〕65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8-2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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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4〕65号

  岳阳市福寿山庄殡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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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周*文

  住所: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茅栗铺烟灯巷

  岳阳市福寿山庄殡仪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1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委托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5月14日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编号:岳县环污专〔2024〕第034号)其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为25.4㎎/L,总磷排放浓度为4.53㎎/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0.69倍和8.0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汤红在职证明、汤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委托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采样现场照片,5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事实。

  3.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岳县环污专〔2024〕第034号)及5月17日监测报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2024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和废水日排放量为14吨。

  6.《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申请从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结合办案单位意见,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4〕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