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4]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4-01-1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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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4]1号

  岳阳富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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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罗*顺

  住所: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岳阳县生态工业园18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组反馈问题,2023年11月1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厂界非甲烷总烃检测及设备与管线组件动静密封点检测,且你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中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行标准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废处置合同、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变更危废代码的回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表明公司立即整改,委托有资质环保公司开展了第四季度自行监测,申请免罚。经案审会研究,结合办案单位意见,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第5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