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坚磊矿石粉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RE6UX2M
地址:岳阳县杨林街镇王安村兰田片1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0日上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坚磊矿石粉厂(个体工商户)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8月开工建设长石粉加工生产线,并于同年12月建成,暂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你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厂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1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长石粉加工生产线的事实。
3.证据名称:租赁合同复印件、设备采购清单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你厂;《项目环评等级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厂总投资额、环评等级。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2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柒元伍角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厂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