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2025〕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乐尔康消毒用品服务中心:
经营者:*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7TP38U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向阳居委会东方西路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乐尔康消毒用品服务中心开展信访举报执法检查,发现你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一次性碗筷、酒店用品清洗消毒服务,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操作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你服务中心;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原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你服务中心;证明内容:证明你服务中心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7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服务中心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分类管理名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服务中心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级。
你服务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服务中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服务中心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定,责令你服务中心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服务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服务中心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服务中心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服务中心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