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5〕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双龙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岳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621MA4LC996XH
住 所:岳阳县杨林乡城山村龙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沼液暂存池养殖废水未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养殖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水塘,经截流后将养殖废水排入消力池,消力池养殖废水通过铺设的管道排入路边水沟,最后流入农田。经采样监测,外排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38×103mg/L,氨氮浓度555mg/L,悬浮物浓度11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686mg/L,粪大肠菌群1.8×103MPN/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单位:你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7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8日、10月2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你合作社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养殖废水的事实。
3.证据名称:《岳阳县双龙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常年存栏20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页、审批意见(岳县环评批〔2013〕62号),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2日;提供单位:你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合作社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明确养殖废水不外排。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RYIC检字〔2025〕第08131号)及送达回证;作出时间:2025年8月1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合作社外排养殖废水污染物浓度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53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合作社于2025年11月24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提前出栏牲猪,积极整改,对污水管道进行封堵,确保养殖废水只能进入沼液暂存池处理,并进行升级改造,安装防臭水帘。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你合作社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合作社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合作社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